北京商报讯(记者 孟凡霞 马换换)9月16日晚间,根据深交所官网显示,由于*ST凯迪(000939)存在未及时支付业绩补偿款形成资金占用、减资款形成资金占用以及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等多项违规行为,公司及相关人员遭到深交所的公开谴责处分。
具体来看,在“未及时支付业绩补偿款形成资金占用”方面,深交所表示,中盈长江持有*ST凯迪控股股东阳光凯迪20.59%股份,阳光凯迪持有中盈长江80%股份。中盈长江为阳光凯迪的子公司,且为*ST凯迪的关联方。
2015年5月,*ST凯迪向中盈长江收购林业资产并签订了《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约定若林业资产在盈利补偿期间未实现承诺的净利润,中盈长江应在收到公司提供的承诺年度未实现的净利润差额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公司要求的支付方式就差额部分进行支付或冲抵。2018年6月29日,公司披露年审会计师出具的《收购林业资产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显示2017年上述林业资产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594.42万元,与中盈长江承诺的3亿元差额为2.74亿元。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中盈长江应在2018年7月11日前支付补偿款。2018年6月4日,中盈长江代*ST凯迪偿还借款1亿元,冲抵其对*ST凯迪的相应债务。此后,中盈长江未能按上述补偿协议,及时将剩余1.74亿元业绩补偿款支付给*ST凯迪。2018年12月28日,*ST凯迪在《关注函复函》中披露,上述业绩承诺差额款1.74亿元于2018年7月11日形成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此外,*ST凯迪还存在减资款形成资金占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违规情形。
深交所表示,*ST凯迪、公司控股股东阳光凯迪、控股股东子公司中盈长江均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以及《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的相关规定。
阳光凯迪董事长、公司董事长陈义龙,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时任董事长李林芝,时任总裁、财务总监张海涛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
另外,*ST凯迪时任董事、董事长唐宏明,时任董事徐尹生、罗廷元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同样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
由此,深交所决定对*ST凯迪予以公开谴责的处分;对控股股东阳光凯迪予以公开谴责的处分;对中盈长江予以公开谴责的处分;对*ST凯迪董事长、阳光凯迪董事长陈义龙,时任董事长李林芝,时任董事、时任总裁、财务总监张海涛予以公开谴责的处分;对*ST凯迪时任董事、董事长唐宏明,时任董事徐尹生、罗廷元予以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ST凯迪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给予的处分,深交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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