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讯(记者 孟凡霞 马换换)7月26日晚间,港交所发布了“联交所刊发有关借壳上市及其他壳股活动等谘询总结 维持并提升香港市场质素及稳健持续发展”的公告,其中指出,港交所将修订有关借壳上市活动的规定,将于2019年10月1日生效。
具体来看,港交所全资附属公司联交所7月26日就有关借壳上市、持续上市准则及其他《上市规则》条文修订的谘询文件1刊发谘询总结。谘询建议按市场的回应意见作调整后实施,相关的《上市规则》条文修订将于2019年10月1日(生效日期)生效,是次谘询是联交所维持并提升香港市场质素及稳健持续发展而采取的一系统措施之一。
修改后的《上市规则》主要变动包括将指引信GL78-143的原则为本测试的六个评估因素编纳成规(最后两项有所修改);修改明确测试,使有关测试适用于发行人控制权变动后36个月内向发行人控股股东进行的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修改明确测试,限制发行人不得在控制权变动之时或其后36个月内建议将其全部或大部分原有业务出售或作实物配发。联交所亦可限制发行人不得在实际控制权(如原则为本测试中所载)转手之时或其后36 个月内进行有关出售或作实物配发;将指引信GL84-154编纳成规,禁止透过以下方式进行借壳上市:大规模发行证券换取现金,当中牵涉到又或会导致发行人控制权或实际控制权转变,而所得资金将用作收购及 / 或开展规模预计远较发行人现有主营业务庞大的新业务。
此外,将指引信GL78-14中的“极端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规定编纳成规,并将此交易类别更名为“极端交易”;及为可使用此交易类别的发行人增设合资格准则:发行人须有规模庞大的主要业务;或发行人须长时间(一般不少于36个月)受同一人控制或实际控制,而且有关交易不会令发行人控制权或实际控制权有变;修改《上市规则》要求反收购或极端交易的收购目标须符合《上市规则》第8.04及8.05条(或第8.05A或8.05B条)的规定,并要求扩大后的集团须符合《上市规则》第八章的所有新上市规定(第8.05条除外)。若反收购是由第13.24条发行人5提出,则收购目标亦须符合《上市规则》第8.07条的规定。
另外,联交所亦修改了持续上市准则的部分建议修订,向受其他监管机构规管的公司,包括经营银行业务的公司、保险公司及证券公司提出豁免。
香港交易所上市主管戴林瀚表示,此次的修订进一步加强《上市规则》有关反收购行动(反收购)的规定及持续上市准则,有助交易所应对市场上层出不穷的借壳上市手法,提升对壳股活动的监管。修订对整个市场是一大进步,而又不会限制上市发行人进行正当的业务活动、业务扩充或多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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