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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 汇嘉时代被罚30万元

出处:上市公司频道 作者:刘凤茹 网编:财经新闻中心 2019-07-24

北京商报(记者 刘凤茹)7月24日晚间,汇嘉时代(603101)发布公告称,因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当日汇嘉时代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新疆监管局(以下简称“新疆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汇嘉时代被罚30万元。

经查,汇嘉时代存在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的情形。据了解,2018年1月至2019年1月,汇嘉时代及其全资子公司新疆汇嘉时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嘉小贷”)与汇嘉集团等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29690万元。具体来看,汇嘉时代、汇嘉小贷以预付款、借款形式向诚尚德商贸、宝开茂建材、汇嘉文化、乐天建设、潘锦财提供资金5770万元,其中2018年1月至6月提供资金5000万元,2018年8月至10月提供资金770万元。截至2019年3月21日,上述资金已全部归还,并支付利息共计317.15万元。汇嘉时代、汇嘉小贷通过第三方以预付款、借款形式向汇嘉集团、潘锦海等关联方提供资金22620万元,其中2018年1月至6月提供资金13620万元,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提供资金9000万元。截至2019年3月21日,上述资金已全部归还,并支付利息共计1241.86万元。汇嘉集团与汇嘉小贷于2018年4月发生债权转让关联交易1300万元。截至2019年3月21日,上述资金已全部归还,并支付利息 共计196.75万元。    

新疆证监局指出,汇嘉时代及汇嘉小贷与关联方发生上述关联交易,均达到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关联交易的披露标准,应当及时进行披露,并在公司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汇嘉时代未按照《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临时报告披露义务,也未在2018年半年度报告披露上述关联交易的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上市公司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新疆证监局对对汇嘉时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汇嘉时代、汇嘉小贷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潘锦海,组织、策划并实施关联交易,是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汇嘉时代董事、副总经理、汇嘉小贷总经理王立峰,董事、总经理薛意静,董事、财务总监高玉杰 ,参与实施关联交易;汇嘉时代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汇嘉小贷监事董凤华未勤勉尽责,王立峰、薛意静、高玉杰、董凤华是上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新疆证监局

对潘锦海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罚款;对王立 峰、薛意静、高玉杰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对董凤华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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