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讯(记者 孟凡霞 马换换)近期,证监会对6家企业同日下发警示函一事引发了市场的极大关注,其中包括目前IPO已终止的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之江生物”)。证监会在调查中发现之江生物存在多个违规行为,其中包括2016年少计费用多计收入,而该种行为有利于调高公司利润。
根据证监会对之江生物下发的警示函显示,经查,发现公司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存在个人账户支付工资等费用、未披露控股股东等关联方与发行人发生资金往来、2016年存在少计费用多计收入、设备管理不善、关联交易及内部组织结构披露与事实不符等问题。之江生物的上述行为违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构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所述行为。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北京商报记者了解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发行人、保荐人或证券服务机构制作或者出具的文件不符合要求,擅自改动已提交的文件,或者拒绝答复证监会审核中提出的相关问题的,证监会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机构和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警告。
对于之江生物“2016年少计费用多计收入”一事,资深投融资专家许小恒对北京商报记者表示,少计费用多记收入,有利于调高利润,提升市值,这属于账外经营。“这说明公司内控不严格,会计核算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充分,是一种违法行为。”许小恒如是说。
根据之江生物披露的2016年财务数据显示,在当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约为1.57亿元,同比增长23.65%;同期对应实现归属净利润约为4873.77万元,同比增长49.85%。
而对于“未披露控股股东等关联方与发行人发生资金往来”一事,北京商报记者通过查看之江生物招股书发现,之江生物仅披露了一项与控股股东资金拆借情况。
2015年至2016年,之江生物控股股东之江药业持有部分闲余资金,出于支持之江生物业务发展以及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考虑,之江药业向公司提供资金拆借并全部用于为公司支付市场服务费用。在招股书中,之江生物表示,2016年11月至今,之江药业与公司未再发生资金拆借的情况,前述借款及对应利息均已偿付完成。此外,之江生物彼时还强调,除前述情况外,报告期内,控股股东之江药业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其他为发行人代为支付成本、费用、薪酬等情形。
对于“关联交易与事实不符”一事,之江生物招股书中披露,公司在报告期内有经常性关联交易、偶发性关联交易。其中在经常性关联交易下,包括一项向参股公司ChunLab的关联采购、一项对参股子公司三优生物提供的房屋租赁、还包括一项关键管理人员薪酬;在偶发性关联交易下,则包括之江药业向公司提供资金拆借并代付市场服务费、2014年之江药业为公司向上海农商行张江科技支行的2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收购关联方杭州博赛的10%股权、对关联方上工坊增资及转让上工坊股权等。但至于上述哪项关联交易与事实不符,证监会并未明确指出。
据悉,早在2017年3月之江生物就开始筹备上市工作,但在公司的IPO历程中,存在的多个问题曾被市场诟病。诸如,由公司实控人邵俊斌控制的公司宁波美投微纳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倒手”转让公司股权日赚2000万一事就曾遭热议;此外,作为之江生物的股东,东方证券控股公司东方花旗为之江生物此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是否符合业务独立性也曾引发了市场的争议。后期由于受累于公司东方花旗遭立案调查,之江生物的IPO之路曾在2018年8月中止审查,但在中止审查近5个月后,之江生物于2018年12月29日正式从IPO企业队伍中撤单。
如今距离之江生物撤单已过半年,未曾料到,公司却因IPO违规遭到了证监会的警告。中国市场学会金融学术委员、东北证券研究总监付立春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证监会的这种警示对企业未来的发展,特别是再融资以及企业未来的资本运作、以及可能再度重启上市规划方面会有影响,但是否会构成实质性的障碍,还要看具体情况。
资料显示,2015年12月14日,之江生物股票在股转系统挂牌公开转让,公司主要从事分子诊断试剂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是目前国内分子诊断试剂领域的主要企业之一,主要产品为分子诊断试剂,分子诊断试剂产品主要应用于医学临床诊断、疾病预防控制、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出入境检验检疫等多个领域。
根据之江生物在新三板披露的2018年年报显示,公司在报告期内实现营业收入约为2.24亿元,同比上涨16.52%;当期对应实现归属净利润约为5967万元,同比上涨16.53%。针对相关问题,北京商报记者致电之江生物董秘办公室进行采访,不过未有人接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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