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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确立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等部际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出处:上市公司频道 作者: 孟凡霞 马换换 网编:财经新闻中心 2019-07-09

北京商报(记者 孟凡霞 马换换)7月9日晚间,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在科创板注册制试点中对相关市场主体加强监管信息共享 完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答记者问时表示,《意见》重点确立了若干项在近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经实践证明惩戒力度大、监管效果好的部际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包括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限制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申请,加大日常监管力度等行政性惩戒措施;以及限制乘坐飞机等市场性惩戒措施。

对于“介绍制定《意见》的总体考虑和主要内容?”的问题,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资本市场是典型的信息市场、信用市场和信心市场。刘鹤副总理在科创板开板仪式上强调,信用在资本市场中具有核心作用,必须加强信用体系建设,维护资本市场的发展基石。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发布的《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规定,完善注册制试点的配套改革措施,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要将发行人和相关中介机构及责任人的信用记录纳入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平台,加强监管信息共享,完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意见》的制定实施,是中国证监会会同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等中央单位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提升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完善科创板配套保障、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指示精神的重要举措,也是对上述《实施意见》规定的细化落实。该文件作为首个专门聚焦特定金融领域信息共享与失信联合惩戒的信用监管文件,对注册制试点中做假账说假话的行为予以严厉惩戒,对于保障科创板重点改革任务平稳推进、积极营造科创板良好市场生态与诚信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重点对近年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经验,作了两方面的巩固和优化:一是规定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履行发行上市、再融资、并购重组审核与作出注册决定等职责时,可以依托有关信息平台或监管协作机制,获取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管信息,发现在其他领域存在法定期限内的违法失信记录的,将其作为履行发行上市、再融资、并购重组审核及作出注册决定职责的重要参考,切实加强资本市场诚信约束、激励与引导;二是有针对性地强化失信联合惩戒力度,提升跨部门综合监管能力和水平,坚决惩戒各类信息披露违法失信行为,加大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

对于“《意见》主要惩戒的违法失信行为及对象有哪些?主要考虑是什么?”的问题,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建立和完善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股票发行上市制度,让投资者获取据以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信息,并对投资决策负责,是注册制试点平稳推进、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保障的重要前提,也是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和提升监管有效性的重要组成部分。

实践中,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董监高等,常常在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活动中处于组织、指使从事或直接从事的角色,或者隐瞒重要事项导致欺诈情形发生,对违法失信行为多负有直接责任。此外,中介机构从业人员未依法勤勉尽责,也是间接纵容或致使有关违法后果发生的重要原因。

因此,设立科创板试点注册制,有必要在提高违法犯罪法律责任的同时,创新信用监管手段,加大对信息欺诈重要责任主体的行政性与市场性惩戒力度,切实发挥有效威慑与预防功能,促使市场参与各方依法履职尽责。

鉴此,《意见》聚焦注册制试点核心要求,将在科创板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持续信息披露各环节,因骗取发行注册、违反信息报送或披露义务、违反保荐或证券服务相关规定,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市场禁入、交易所纪律处分或构成犯罪的违法失信行为作为惩戒范围,将对上述违法失信行为负有法定责任的发行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有关报送或披露文件上签字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有关中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主要负责人以及在相关文件上签字的执业人员,列为联合惩戒对象。

对于“《意见》确立了哪些切实可行的惩戒措施?”的问题,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按照依法依规、务求实效的工作思路,《意见》重点确立了若干项在近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经实践证明惩戒力度大、监管效果好的部际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包括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限制担任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限制特定失信人员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限制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申请,限制取得荣誉称号或奖项,加大日常监管力度等行政性惩戒措施;以及限制乘坐飞机、限制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等市场性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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