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垂直频道 > 财经新闻中心 > 上市公司频道

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 千山药机被罚30万

出处:上市公司 作者:刘凤茹 网编:财经新闻中心 2019-05-20

北京商报(记者 刘凤茹)5月20日晚间,千山药机(300216)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千山药机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对千山药机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经查明,千山药机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具体来看,2017年4月18日,千山药机董事会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其2017年年度报告审计机构。12月21日,千山药机审计项目组进场开展现场审计工作。2018年1月4日,千山药机与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2017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约定书。2018年4月19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负责人刘某和陈某与刘祥华、周大连、陈龙晖沟通了审计意见类型,明确表示基于千山药机年度报告编制的进度和公司相关情况,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将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4月21日,千山药机发布《关于变更定期报告披露时间的公告》,将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日期由2018年4月25日变更为2018年4月27日。4月22日,为了不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千山药机通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推迟到5月31日前披露年度报告,4月底前不召开董事会。4月24日,千山药机发布《关于预计无法在法定期限披露定期报告及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性公告》,称公司无法按照原定时间于2018年4月27日、4月28日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与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4月28日,千山药机发布《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披露定期报告及公司股票停牌的公告》,称公司无法在 2018年4月30日前披露相关定期报告。6月9日,千山药机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

证监会表示,千山药机未在2017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违反《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千山药机未在2018会计年度第3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筒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所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的行为。对此,证监会对千山药机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对刘祥华、周大连等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15万元不等的罚款。

本网站所有内容属北京商报社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商报总机:010-64101978 媒体合作:010-64101871

商报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西街21号 邮编:100013 法律顾问: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010-82011988)

网上有害信息举报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4276691 举报邮箱:bjsb@bbtnews.com.cn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8003726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45556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112022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