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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通医药收重组问询函 要求说明交易是否符合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出处:上市公司 作者:孟凡霞 马换换 网编:孟凡霞 2019-05-13

北京商报(记者 孟凡霞 马换换)5月13日晚间,针对浙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农股份”)拟借华通医药(002758)实现重组上市一事,深交所下发了重组问询函。要求华通医药说明标的公司是否属于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批准的持牌机构,是否属于“类金融机构”,交易是否符合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据悉,今年4月20日,华通医药披露了《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浙农控股拟收购公司控股股东华通集团不低于51%股权,同时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浙农控股等16名交易对手方合计持有的浙农股份100%股权。交易完成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浙江省供销社,上述方案构成重组上市。《预案》显示,标的公司业务涉及汽车经销与金融、保险、维修等业务。

对此,深交所要求华通医药结合标的公司利润来源、盈利模式说明涉及金融业务的具体类型,是否属于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批准的持牌机构,是否属于“类金融机构”,交易是否符合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另外,《预案》显示,浙农股份2016年至2018年末资产负债率分别为69.51%、67.90%与69.93%,深交所要求华通医药对比同行业公司情况,结合浙农股份所处行业、市场环境、经营特点等,说明浙农股份资产负债率较同行业公司平均水平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及其合理性。

资料显示,华通医药于2015年5月登陆A股,公司所处的行业为药品流通行业,主要从事药品批发、药品连锁零售业务,药品第三方物流业务以及中药饮片(包括中药配方颗粒)的生产销售业务。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华通医药控股股东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且两年内每年减持比例不超过发行后总股本的3%”;公司董事、高管钱木水、沈剑巢承诺“锁定期满后,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且两年内每年减持比例不超过发行后总股本的1%”。

对此,深交所要求华通医药结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作出的所有限售承诺,逐条说明凌渭土等44人转让公司控股股东股份的行为是否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

根据预案,主要交易对方浙江泰安泰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涉及泰安壹等11个有限合伙企业。深交所要求华通医药结合交易对方穿透计算后的合计人数、相关人员取得股权或权益的时点,说明是否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股东人数超过 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的规定。

据悉,华通医药主要从事药品批发、药品零售、药品生产销售等业务。药品批发业务由母公司负责,主要模式是向本地及周边部分区域的医疗机构等客户批发配送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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