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讯(记者蒋梦惟)一个月前,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首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上海金融法院的方案》。4月25日上午,《关于在上海设立金融法院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正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最高法院长周强作了《草案》说明。根据《草案》,我国拟设立上海金融法院,专门管辖上海市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金融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管辖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对于金融法院是否会向其他地区扩围,周强表示,考虑到上海金融法院设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应当坚持先行探索、稳步推进的原则,即先行探索在上海设立金融法院。
根据最高法微信公众号4月25日发布的解读,之所以我国首家金融法院设置在上海,是因为当地是中央确定并支持建设的国际金融中心,而且涉金融案件新类型多、案件风险传导性强、审理难度大,同时上海金融案件数量较多、审判基础好。
根据《草案》,上海金融法院拟管辖上海市应由中级法院管辖的金融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管辖案件由最高法确定,第一审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由上海高院审理。
具体来说,《草案》拟规定,上海金融法院审判庭的设置将由最高法根据金融案件的类型和数量决定。而且,作为专门法院,上海金融法院审级与上海市其他中级法院相同,审判工作受上海高院监督,审理的案件由上海市同级检察院诉讼监督。
在职务任免上,上海金融法院对上海市人大常委会负责,院长由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副院长、审委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院长提请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任免。
此外,根据《草案》,上海在设立金融法院的同时,还将配套建立完善金融审判专家辅助制度,加强金融案件大数据资源库和金融风险防范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加强金融纠纷案件多元化解解决机制建设,完善金融司法研究机制和智库建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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