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讯(记者 蒋梦惟)从去年起就屡次“爽约”的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启动时间终于敲定。4月1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人社部等联合发布《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自5月1日起,我国将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
根据《通知》定义: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是个人通过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一定标准内税前扣除,计入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时再征收个人所得税。换言之,这一险种在投保人青壮年时期投保,而领取保险金的时候已经退休,这中间的20-30年,综合考虑通胀、个人收入降低和个税起征点等税收政策,等于稀释了个税,给投保人带来一定优惠。
具体来说,《通知》明确,试点的个人缴费税前扣除标准包括:取得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其缴纳的保费准予在申报扣除当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限额据实扣除,扣除限额按照当月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收入的6%和1000元孰低办法确定。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其缴纳的保费准予在申报扣除当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限额据实扣除,扣除限额按照不超过当年应税收入的6%和12000元孰低办法确定。
而且,计入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在缴费期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按月或按年领取商业养老金,领取期限原则上为终身或不少于15年。个人身故、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全残或罹患重大疾病的,可以一次性领取商业养老金。对个人达到规定条件时领取的商业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入“其他所得”项目。
实际上,去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就曾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明确提出,2017年年底前,我国将启动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随后不久,业界又有消息称,试点启动的时间有望提速至去年10月。然而,直至上个月,上海市政府就在发布《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时,仍未明确试点的具体启动时间,仅提出将尽快启动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创新试点,制定上海试点方案和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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