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讯(记者 蒋梦惟 实习记者 王寅浩)4月9日,国家能源局官网发布通知指出,为规范光伏扶贫电站建设运行管理,保障光伏扶贫实施效果,促进光伏扶贫健康有序发展,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联合印发《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规定,光伏扶贫电站由各地方根据自身财力和可能筹措到的资金进行建设,其中包括各级财政资金以及东西协作、定点帮扶和社会捐赠资金等。此外,光伏扶贫电站不得负债建设,企业也不能投资入股。
办法提出,光伏扶贫电站是以扶贫为目的,在具备光伏扶贫实施条件的地区,利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光伏电站,光伏电站的产权归村集体所有,全部收益都用于扶贫。同时光伏扶贫电站不能参与竞价,要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光伏扶贫价格政策。根据办法,光伏扶贫电站优先纳入可再生能源补助目录,补助资金优先发放,原则上年度补助资金会于次年1季度前发放到位。此外,电网公司要保障光伏扶贫项目优先调度与全额消纳。
作为精准扶贫工作的新途径和扩大光伏市场的新领域,光伏扶贫近年来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 今年3月,国家能源局公布的《2018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将继续大力实施光伏扶贫三年行动计划,推进村级和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建设,计划新建2000多个村级电站,总装机30万千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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