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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险资重大股权投资需核准

网编:崔启斌 2016-03-10

在保险业资产规模大幅增长的情况下,险资正面临着越来越严重的资产配置荒。为进一步完善险资运用管理制度,保监会昨日发布通知,拟修改《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并公开征求意见。

《暂行办法》将资产证券化产品、创业投资基金等私募基金纳入险资投资范围。同时,险资可以设立不动产、基础设施、养老等专业保险资管机构,专业保险资管机构可以设立夹层基金、并购基金、不动产基金等私募基金。

此外,对于险资近两年在二级市场的频频举牌,在此次拟修改的《暂行办法》中也有相关规定。《暂行办法》明确,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的重大股权投资,应当报中国保监会核准。重大股权投资包括:对非保险类金融企业实施控制;对与保险业务相关的企业实施控制且投资金额较大;对拟投资企业未实施控制,但投资金额或比例达到相关标准,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值得关注的是,这是6年来保监会对《暂行办法》的第二次修改。

2014年4月,保监会首次修改《暂行办法》,将其中险资运用的具体比例限制内容删除,改为由保监会另行制定,保监会可以根据情况调整保险资金运用的投资比例。与此对应的是保监会对险资投资比例的大幅松绑。

2014年2月19日,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将险资运用改为大类资产比例监管,并将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提升至30%。险资投资的松绑使得2014年险资投资收益大幅提升,2015年险资投资收益率更是达到7.56%,创出新高。

第二次修改与第一次修改的不同之处在于将险资运用范围大幅拓宽。

目前,保险业资产规模已逾12万亿元,险资运用规模超11万亿元,未来5年,保险业每年可运用资金规模有望保持2万亿元以上的增长,大量负债找不到合适的投资产品。

有业内人士认为,允许险资投资私募基金和资产证券化产品不仅有利于改善供需关系,促进行业良性发展,还将扩大险资资金来源,增加资金的可用量。但险资运用范围的放宽能否再次促进险资投资收益提升目前尚难定论。险企具体执行情况也有待险资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私募基金的比例等规定,以及投资金额或比例达到多少为重大股权投资等相关细则的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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