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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医疗控股股东、实控人等被出具警示函

出处:北京商报 作者:董亮 网编:公司研究新闻中心 2026-05-28

北京商报(记者 董亮)5月28日晚间,创新医疗(002173)披露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陈夏英、陈海军、浙商创投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123号(以下简称“《警示函》”)。

浙江证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2015年3月26日,创新医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夏英、一致行动人陈海军与浙商创投股份有限公司三方签署了涉及公司重大股权变动等内容的《合作框架协议》,后续与浙商创投股份有限公司指定主体陆续签署相关配套协议。《合作框架协议》以及相关配套协议签署情况未及时告知上市公司,未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在2015年11月30日上市公司披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以及前期相关重大资产重组申报材料中,《合作框架协议》和相关配套协议等约定内容未作为重大事项予以提示披露。

上述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三项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陈夏英、陈海军、浙商创投股份有限公司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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