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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租赁物价值,严禁低值高买

出处:北京商报 作者:孟凡霞 周义力 网编:孟凡霞 2025-12-05

北京商报讯(记者 孟凡霞 周义力)12月5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设8章68条,包括:总则、尽职调查、风险评价与审批、合同的订立与执行、租后管理、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监督管理和附则。

在主要内容方面,一是聚焦主责主业,《办法》聚焦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的特色功能,强调以租赁物为核心,以直接租赁业务的流程及其管理要求为主线,兼顾售后回租、经营性租赁等其他业务特征,分别作出相应规定。二是规范业务管理流程。细化尽职调查、审查审批、合同订立与执行、租后管理等全流程操作规范,提升金融租赁公司经营活动的规范性。三是强化风险防控。针对融资租赁业务的信用风险、集中度风险、操作风险等重点风险领域,以及对经营性租赁资产管理、境外业务管理、员工行为管理中的关键环节提出相应风险管理要求。

金融监管总局表示,考虑到当前金融租赁公司业务发展实际以及国内外良好实践,《办法》全面规定了融资租赁业务全流程的操作规范,并根据直接租赁、售后回租、经营性租赁等不同业务中的风险点,分类施策提出差异化管理要求。

在尽职调查方面,《办法》要求,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租赁物价值,严禁低值高买。金融租赁公司开展直接租赁业务时,可以根据实际购买价款或厂商指导价格等因素合理确定租赁物价值;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时,应当以承租人所持有资产的账面价值为基础,选用合理的估值方法确定租赁物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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