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运用保险手段解决养老机构风险管理问题?多地相继亮明牌。9月17日,北京商报记者了解到,年内,北京、新疆、河北等地发布相关文件,旨在通过政府补贴或政策引导等措施,鼓励养老机构投保养老机构责任保险,以化解养老服务过程中的意外事故等风险,提升服务质量。但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这一险种的推行,面临着保险机构供给动力不足、缺乏经验数据及责任界定难等问题。
随着养老服务行业快速发展,养老机构发展潜力巨大,保险公司如何抓住机遇?如何进一步做好相关险种的服务保障和产品创新工作?
多地力推险种“入户”
养老机构责任保险,是指入住老人在养老机构因各种原因发生事故,造成依法应由养老机构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时,由保险公司在约定期间内按一定限额给予赔偿的责任保险。保障范围包括人身伤亡、无责救助及法律费用。
当前,多地正大力推动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入户”。新疆近日印发的《关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全面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实施方案》提出,支持发展适合老年人保障需求和支付能力的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产品,持续发展养老机构责任保险。
河北也在出台措施,通过保险机制支持养老机构发展。根据河北发布的《关于支持养老机构发展的若干措施》,鼓励养老机构参加综合责任保险。对符合条件的参加综合责任保险的养老机构,按每保险年度投保金额的8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额度为每人每年80元。
从年内北京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的意见》来看,养老服务机构是综合责任保险缴费的责任主体。北京市财政对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分层分类予以补贴,并根据全市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政策执行情况,结合养老服务机构实际收费情况、运营情况、出险情况等,对补贴范围、补贴比例和保险费率进行动态调整。
今年5月,广州发布《广州市关于促进养老金融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其中提出,继续推进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全覆盖,支持将家庭养老床位、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纳入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范围。
将视角拉长来看,上海、贵州、云南等地近年来也在大力推行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如上海在2024年底发布专项意见,推进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实施,强调养老服务机构不得向老年人另行收取保险费用,严禁截留、挪用保险赔偿金。
“养老院等机构在养老服务过程中会面临意外事故风险、医疗护理风险、重大事故风险等。”对于多地力推养老机构责任险落地,险律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及北京浩博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创始人崔春霞表示,在经济补偿作用方面,通过保险机制可以补偿养老机构的大部分赔偿款支出;在风险转移方面,可以将养老机构每年一定比例的运营成本(风险支出)转化为固定保费;此外,保险公司还能通过事故预防的风控检查机制,倒逼养老机构进行设施改造。
扩面需从供给端入手
据了解,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属于普惠型商业保险,一般由政府牵头,保险公司承办。有业内人士指出,我国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发展历程较短,试点虽有十余年,部分省市试点也取得了一定成果,但整体发展缓慢。由于部分养老机构盈利能力不佳,自愿参保的积极性较低。
不仅如此,保险机构作为产品供给方,因受保费水平、覆盖面、承办风险等多因素影响,供给动力较弱。
因此,如何进一步优化产品设计和配套措施、提高险种覆盖率、实现可持续发展成为待解难题。
对于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在发展中面临的挑战,崔春霞认为,其中包括缺乏有效的经验数据积累。从人的主观认识上来说,普遍认为老年人发生意外的概率很高。保险公司作为经营风险管理的企业,保费定价是基于出险大数据规律,如果没有大数据模型,定价就不准确。价格高了,养老服务机构负担太重;价格低了,赔付率超标,会挫伤保险公司参与的积极性。
“另一大痛点是,需要积累事故预防及风险减量的管理经验。保险公司参与社会治理,承保险种,其中重要功能是提供事故预防服务,设法降低风险事故发生率,实现整个社会的风险减量。但在养老领域,保险公司需要进一步摸索总结经验。”崔春霞补充表示。
此外,养老机构的责任边界问题亦需关注。即发生事故时如何界定属于养老机构的责任还是老人本人的责任,这属于司法实践中的难点。在崔春霞看来,这会导致理赔时责任推诿和扯皮。
需要关注的是,推动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创新发展,对构建养老服务体系、打造老年友好型社会、保障老年人权益及降低养老机构运营风险具有重要意义。那么,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在推进养老机构责任险落地的过程中,如何进一步做好服务和产品创新工作?
崔春霞认为,一是,可以收集汇总养老机构事故类型赔付率等数据,为精算定价模型提供数据支撑。二是,分析研究不同类型养老机构的出险特点及规律,进行差异化定价,提供差异化产品和服务。三是,需要探索全流程风险控制及风险减量服务,比如在事前提供减少意外发生的各种事故预防服务,通过科技赋能降低事故发生率;在事发后要建立快速高效的响应机制,设法减少损失;在事故发生后的理赔要快速高效响应等。
北京商报记者 胡永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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