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讯(记者 岳品瑜 董晗萱)日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发布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北京阳光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消费金融”)因合作模式存在不足,合作业务管控不到位;未自主计算授信额度及贷款定价;贷后管理有效性不足;合作机构管理不到位等,被处罚款140万元。
针对此次监管处罚,6月4日,阳光消费金融方面向北京商报记者回应表示,阳光消费金融完全接受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的处罚决定。公司高度重视此次监管检查整改工作,在检查开始后立即启动整改工作,坚持立查立改,边查边改。截至目前,大部分整改工作已完成。阳光消费金融将以此次监管检查为契机,不断深化合规经营水平,切实履行金融机构社会责任。
本网站所有内容属北京商报社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商报总机:010-64101978 媒体合作:010-64101871
商报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西街21号 邮编:100013 法律顾问: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010-82011988)
网上有害信息举报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4276691 举报邮箱:bjsb@bbtnews.com.cn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8003726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45556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112022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