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讯(记者 丁宁)12月4日晚间,ST宏达(002211)发布公告称, 12月2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司涉嫌未按照规定披露实际控制人,涉嫌2019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虚增收入、利润等,证监会拟对公司、隋田力、杨鑫、乐美彧作出处罚。
据了解,2019年1月5日,ST宏达发布公告称,公司原控股股东江苏伟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28.2328%股份已过户至上海鸿孜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鸿孜“)名下,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变更为杨鑫。同时,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和《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为杨鑫。
实际上,隋田力与上海鸿孜的法定代表人杨鑫约定,由上海鸿孜代隋田力持有上述宏达新材股权,隋田力为宏达新材的实际控制人。宏达新材未按照规定真实披露实际控制人,构成虚假记载。
此外,ST宏达涉嫌2019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虚增收入、利润;涉嫌2020年年报未计提商誉减值,虚增利润。
对此,证监会拟决定责令ST宏达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对隋田力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万元罚款;对杨鑫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对时任财务总监乐美彧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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