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讯(记者 郭秀娟 张函)5月9日,北京商报记者从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获悉,近日,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曼秀雷敦(中国)药业有限公司被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标的95.0145万元。
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2020年,由于拖欠费用,成都明嘉化妆品有限公司将曼秀雷敦(中国)药业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曼秀雷敦(中国)药业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告上法庭。2021年1月,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曼秀雷敦(中国)药业有限公司应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明嘉化妆品有限公司支付63.9902万元并承担利息(以尚欠款项为基数),同时支付资金占用费(以38.75408万元为基数)。
至5月6日,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将曼秀雷敦(中国)药业有限公司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为95.01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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