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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设计开发能力” 工信部拟降低新能源车准入门槛

出处:产经 作者: 刘洋 刘晓梦 网编:王巍 2020-04-08

北京商报记者 刘洋 刘晓梦)此前收紧的新能源乘用车准入资质审批有望松动。4月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信部”)发布消息称,为更好适应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需要,工信部组织起草《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了解,《新能源汽车准入规定》于2017年1月正式公布,是新能源车企产品上市销售必须符合的准入条件。

工信部方面表示,随着国内外形势发展变化,为更好适应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需要,进一步放宽准入门槛,激发市场活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需要对《新能源汽车准入规定》部分条款进行修改。

北京商报记者了解到,此次《征求意见稿》提出,删除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有关“设计开发能力”的要求,降低企业准入门槛。并将强化对企业生产一致性和售后服务保障能力的要求。同时,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停止生产的时间由12个月调整为24个月。《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规定,生产企业连续两年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特别公示。

同时,删除有关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申请准入的过渡期临时条款。过渡期临时条款主要适用于《新能源汽车准入规定》实施前已获得准入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要求其在2017年7月1日-2019年6月30日期间遵守有关过渡性规定,目前过渡期已经结束。《征求意见稿》中,还删除了新建纯电动车乘用车生产企业应同时满足《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管理规定》条款。工信部方面称,国家发改委已于2019年实施《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新建纯电动乘用车投资项目需遵守该规定,《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管理规定》不再适用。

值得关注的是,2月10日,在工信部发布的“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决定(征求意见稿)”中,原有的“设计开发能力”核心内容调整为 “技术保障能力”要求。本次《征求意见稿》中,“技术保障能力”相关要求已被删除。工信部方面表示,这是为了更好地激发企业活力,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给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更大发展空间。这意味着,产品设计开发能力将不再作为审核新能源整车企业的核心指标,我国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门槛将进一步放宽。“这也并不是完全放开准入,而是进一步推进市场化,开放前端市场。”汽车行业专家颜景辉对北京商报记者表示。

在乘用车市场信息联席会秘书长崔东树看来,《征求意见稿》是对新能源汽车发展与时俱进的调整措施。进一步放宽事前准入门槛,采取更加开放包容的监管手段,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将给企业和市场更多选择空间。

业内人士认为,《征求意见稿》除放宽准入外,也重新创造了投资风口。“放开准入后将吸引一些新的投资者关注,同时新企业进入后将拉动整个产业链,也能解决市场就业问题。”该业内人士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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