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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不存在“械字号面膜”概念

作者:钱瑜 李濛 张君花 网编:钱瑜 2020-01-02

北京商报讯(记者 钱瑜 李濛 张君花)1月2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药监局”)发布《化妆品科普:警惕面膜消费陷阱 》公告(以下简称“科普公告”)表示,不存在“械字号面膜”的概念,医疗器械产品也不能以“面膜”作为其名称。同时,“妆字号面膜”不能宣称“医学护肤品”。

科普公告称,所谓“械字号面膜”,其实是医用敷料,属于医疗器械范畴。按照医疗器械管理的医用敷料,可以分为三大类:外科敷料(分为可吸收和不可吸收敷料)、接触性创面敷料(分为急性创面敷料和慢性创面敷料)、包扎固定敷料。

此外,按照医疗器械管理的医用敷料命名应当符合《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要求,不得含有“美容”、“保健”等宣称词语,不得含有夸大适用范围或者其他具有误导性、欺骗性的内容。因此,不存在“械字号面膜”的概念,医疗器械产品也不能以“面膜”作为其名称。

事实上,北京商报记者在多家主流电商平台搜索发现,械字号面膜大量存在。在一家电商平台上,北京商报记者输入“械字号面膜”关键词后,弹出众多产品,有可孚械字号医用面膜、修正械字号医美医药面膜、创福康医美面膜、敷尔佳械字号面膜等。

国家药监局在进一步强调,“妆字号面膜”不能宣称“医学护肤品”。公告称,所谓“妆字号面膜”,即按照化妆品管理的面膜产品,指涂或敷于人体皮肤表面,经一段时间后揭离、擦洗或保留,起到护理或清洁作用的化妆品。面膜类化妆品不仅包括面贴膜,还包括眼膜、鼻膜、唇膜、手膜、足膜、颈膜等,近几年受到了消费者的青睐,已成为一个重要的化妆品品类。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化妆品不得宣称具有医疗作用,其标识不得标注夸大功能、虚假宣传等内容。一些面膜类化妆品,将产品宣称为“医学护肤品”、“药妆”产品等,属于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均是违法宣称行为。

同时,国家药监局指出,医用敷料应在其“适用范围”或“预期用途”允许的范围内,由有资质的医生指导并按照正确的用法用量使用,不能作为日常护肤产品长期使用。

北京商业经济学会常务副会长赖阳认为,国家药监局多次发布有关“械字号面膜”、“医学护肤品”等的公告,主要是因为市场中打擦边球甚至公然违规的企业非常多,相关部门应加大对打擦边球和违规的企业处罚力度,提高企业违规成本,从根本上打击违规企业,才能解决行业乱象的问题。

在快消品新零售专家鲍跃忠看来,企业完全没有必要踩这样的雷,这种打擦边球或者违规宣传是一种非常落后的营销思维。从面临涉嫌违规的情况来看,这些企业还保留着传统的营销思维,认为这样宣传可以为产品背书,实际上这样的方式风险非常大。一旦产品被下架,那么该品牌会面临被淘汰的风险。未来,包括面膜在内的化妆品的品牌建设,一定要想办法和用户建立信任关系,通过更有效的传播手段打动目标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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