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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部门推动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

出处:北京商报 作者:北京商报综合报道 网编:王巍 2026-09-09

9月8日,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提质专项行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用三年左右时间,持续提高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以下统称为“灵活就业人员等”)参加基本医保人数,特别是参加职工医保人数。其中明确,灵活就业人员等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允许按月累计,鼓励平台企业对稳定接单的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采取“个人缴费+平台补贴”、按单位职工模式缴纳社会保险等缴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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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灵活就业从业人员规模已突破2亿人。国家统计局数据还显示,2025年全国农民工总量达30115万人。此外,第九次全国职工队伍状况调查显示,全国新就业形态人员也达8400万人。就业人数快速增长的同时,如何提高灵活就业人员等群体社会保障水平也受到各方关注。据国家医保局介绍,目前已在外卖、快递、网约车、家政等行业积极探索新就业形态人员参保缴费方式,平台企业积极承担责任,减轻从业人员缴费负担取得一定成效。经过努力,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医保参保规模持续增大。2025年全国基本医保参保人数增长至13.31亿人,灵活就业等其他人员参加职工医保6982.18万人,同比增长5.54%。

此次《通知》要求,在巩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保成果基础上,用三年左右时间,持续提高灵活就业人员等参加基本医保人数,特别是参加职工医保人数,逐步探索形成适应新就业形态人员特点的参保缴费模式,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服务体系持续健全。

《通知》提出,推动超大城市取消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常住地参保的户籍限制。在确保基金收支平衡的前提下,可参考当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对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合理确定缴费基数。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可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步,缴费率参照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建立统筹基金的缴费水平确定。

灵活就业人员等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允许按月累计,每满12个月计为1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及规定的累计缴费年限的可享受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缴费年限不足的,按统筹地区有关规定缴费到规定年限。合理设置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待遇等待期。

国家医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因为不少外出务工的灵活就业人员,可能每年断断续续缴纳职工医保,所以政策允许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按月累计,把零散的缴费时间都计入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满足规定缴费年限,就可以享受退休医保待遇;缴费年限不够的,按照统筹地区相关规定补缴至规定年限。鼓励各地探索把连续缴纳居民医保的年限,折算为当地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折算比例结合当地筹资水平确定。

《通知》明确,各地可结合实际,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实行月缴,或探索对灵活就业人员实行按季度、半年、全年预缴。鼓励平台企业对稳定接单的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采取“个人缴费+平台补贴”、按单位职工模式缴纳社会保险等缴费方式,条件成熟后逐步制度化。同时,鼓励地方将灵活就业人员等纳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可在参加职工保险时同步缴费参加生育保险,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通知》要求,做好灵活就业人员医保关系衔接,确保待遇顺畅衔接。鼓励各地因地制宜探索设立医保服务站点,提供参保咨询、缴费指导等服务。推动个人账户跨省家庭共济使用,支持配偶、子女、父母等近亲属共享账户资金,便利就医购药、居民参保缴费等应用场景。

值得关注的是,职工医保与城乡居民医保相比,报销比例更高。《2025年全国医疗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职工医保住院费用目录内基金支付比例为84.1%,城乡居民医保为66%。

北京商报综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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