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3月1日至6月30日,我国居民将迎来首次个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12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于2019年12月14日至26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在预缴税款基础上多退少补
2019年1月1日,新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全面实施。这次个人所得税改革,除提高“起征点”和增加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外,还在我国历史上首次建立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以平衡不同所得税负,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收入分配调节作用。
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我国居民将迎来首次个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也就是对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以下简称综合所得)进行汇算清缴。在平时已预缴税款的基础上“查遗补漏,汇总收支,按年算账,多退少补”,以精准落实各项税前扣除和优惠政策。
具体而言,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2019年度终了后,纳税人需要汇总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计算本年度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2019年度已预缴税额,得出本年度应退或者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
根据《意见》,汇算清缴的公式为:2019年度汇算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019年已预缴税额。
为什么要办理汇算清缴?
税务总局在关于《意见》的“说明”中表示,税法规定,纳税人平时取得综合所得时,仍需要依照一定的规则,先按月或按次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这几乎是世界上所有开征个人所得税国家的普遍做法。但由于实践中的情形十分复杂,因此无论采取怎样的预扣预缴方法,都不可能使所有的纳税人平时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完全一致,此时两者之间就会产生“差额”。
比如,有的纳税人由于工作繁忙,可享受的税前扣除项目在平时没来得及享受;有一些扣除项目,只有年度结束,才能确切地知道支出金额是多少,这些扣除都可以通过年度汇算来补充享受或正常办理。年度汇算可以更加精准、全面落实各项税前扣除和税收优惠政策,更好保障纳税人的权益。通过年度汇算,才能准确计算纳税人综合所得全年应该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如果多预缴了税款,就要退还给纳税人。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向北京商报记者解释,在获取收入的时候,纳税人单位扣除的是预缴税款。到了第二年在知道了前一年的所有收入后,如果他只有工资薪金收入,且已经把应该享受的各项附加扣除都享受了,他预扣的税款和应缴税款相同的情况下,是不愿要退税或补税的。但如果他有多项所得,或者未充分享受扣除项目,那么他预扣预缴阶段的税款和最终的应缴税款不一致,这时就涉及到汇算清缴。
“发达国家普遍采用合并多项所得综合计征的制度。对综合所得进行汇算清缴,专项附加扣除中的大病医疗需要在汇算清缴阶段享受,其他没享受的扣除也可以在汇算清缴阶段去申报享受。这是为了更好地平衡税负,让大家税负比较公平。”张斌说。
年收入不超过12万可免汇算
值得注意的是,税务总局表示,一般来讲,只要纳税人平时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不一致,都需要办理年度汇算。但为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持续释放改革红利,国务院专门明确了对部分中低收入纳税人免除年度汇算补税义务的政策。
《意见》规定,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或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不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而2019年度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在400元以上的,纳税人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著名经济学家宋清辉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政策规定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可免除汇算清缴,这个规定意义重大,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纳税人申报纳税负担,同时也有效减轻了基层税务机关压力。事实上,这也是落实‘放管服’要求,惠及中低收入纳税人的一项实实在在的举措。”
税务总局提醒,纳税人办理2019年度汇算的时间为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在此期限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年度汇算。纳税人可自行办理年度汇算,也可通过取得工资薪金或连续性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或者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代为办理。
纳税人可通过网上税务局(免费下载注册个人所得税手机APP或登录注册网上税务局WEB端)办理年度汇算,也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或者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北京商报记者 陶凤 实习记者 吕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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