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讯(记者 董亮 马换换)10月31日晚间,证监会发布消息称,由于恒安嘉新(北京)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恒安嘉新”)对公司2018年签署验收报告的4个重大合同相关收入确认的信息披露前后不一致且有实质性差异,对恒安嘉新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
证监会表示,恒安嘉新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显示,公司于2018年12月28日、12月29日签订,并于当年签署验收报告的4个重大合同(合计金额1.59亿元),2018年底均未回款且未开具发票,公司将上述4个合同收入确认在2018年。在上交所审核过程中,公司以谨慎性为由,对上述4个合同收入确认时点进行调整,调整为满足合同约定并且主要经济利益已经流入公司后再予以确认收入。据此,公司相应调减2018年主营收入1.37亿元,调减净利润7827.17万元,扣非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由调整前的8732.99万元变为调整后的905.82万元,调减金额占扣非前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89.63%,公司对上述4个重大合同相关收入确认的信息披露前后不一致且有实质性差异。
按照《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据了解,恒安嘉新系科创板首例IPO注册被否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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