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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履行现金补偿义务 三维丝股东刘明辉遭公开谴责

出处:上市公司频道 作者:高萍 网编:财经新闻中心 2019-10-09

北京商报(记者 高萍)10月9日晚间,深交所官网发布的公告显示,因未履行现金补偿义务等,违反相关承诺,三维丝(300056)股东刘明辉遭公开谴责。

根据公告,经查明,三维丝股东刘明辉存在相关违规行为。具体来看,三维丝于2015年6月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北京洛卡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洛卡”)100%股权。刘明辉作为北京洛卡的主要股东,与三维丝签订了《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承诺北京洛卡2014-2016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分别为2650万元、3313万元、4141万元,如北京洛卡未完成业绩承诺或承诺期届满时北京洛卡股权发生减值,将以股份或现金的方式进行补偿。

2018年4月2日,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于北京洛卡2014-2016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和股权减值情况出具了标准无保留的《专项审核报告》和《减值测试报告》,北京洛卡2014-2016年承诺业绩累计完成率为62.39%,北京洛卡100%股权减值15511万元。根据购买资产协议的约定及公司披露的补偿方案,刘明辉应在《专项审核报告》和《减值测试报告》披露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合计补偿三维丝股份870.33万股并返还现金52.22万元。截至本决定出具日,刘明辉仍未办理完毕股份注销事宜,也未履行现金补偿义务,违反了上述承诺。

根据违规事实,结合书面和现场申辩情况,深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后认为,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9年6月24日作出判决,刘明辉应当履行补偿义务。刘明辉作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和业绩补偿承诺方,未能诚实守信,及时履行补偿义务,违反了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10条、第11.11.1条以及《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2.11条、第11.11.1条的规定。刘明辉提出的申辩理由不成立,对其申辩不予采纳。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6.2条的规定,经深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深交所决定对刘明辉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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