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讯(记者 高萍)天奇股份(002009)8月11日晚间发布公告称,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江苏证监局拟对公司处以40万元罚款,并对相关当事人作出处罚。
据了解,天奇股份于2017年4月2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及实际控制人黄伟兴、时任董事黄斌、时任董事兼董事会秘书费新毅进行立案调查。
如今,天奇股份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于近日收到江苏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江苏证监局称,天奇股份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调查完毕,江苏证监局依法拟作出行政处罚。经查明,天奇股份及相关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包括,黄伟兴作为天奇股份实际控制人以借用他人名义认购资管计划劣后级份额的方式认购天奇股份非公开发行股份、天奇股份2014年年报未如实记载黄伟兴通过天弘基金定增1号控制天奇股份的情况等。
天奇股份实际控制人黄伟兴,时任公司董事,是上述行为的主要决策人,其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黄斌时任公司董事,且为上述行为的主要执行人,知悉整个违法事实却放任由此导致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其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上述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费新毅时任公司董事兼董事会秘书,参与协助寻找资产管理计划劣后级名义投资人,知悉黄伟兴借用劣后投资人的名义、实际出资参与认购非公开发行股份的事实,负责组织相关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却放任上市公司相关定期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其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上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同时,江苏证监局认为,黄伟兴故意隐瞒其通过天弘基金定增1号持有天奇股份股票1600万股的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行为。
江苏证监局称,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拟决定对天奇股份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黄伟兴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对黄斌、费新毅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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