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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投票权架构公司纳入港股通需满足“6个月+20个港股交易日”等四个条件

作者:高萍 网编:董亮 2019-08-02

北京商报讯(记者 高萍)在港上市的不同投票权架构公司纳入港股通标的有了最新进展。8月2日晚间,沪深交易所双双发文表示,沪深港交易所就不同投票权架构公司纳入港股通条件达成共识并启动相关规则修订。当日晚间,沪深交易所均发布关于就《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沪港通/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明确不同投票权架构公司纳入港股通需满足的四个条件。

沪深交易所称,为进一步完善互联互通机制,沪深港交易所就在港上市的不同投票权架构(WVR)公司股票首次纳入港股通股票范围时须满足的条件达成一致意见。沪深交易所就此对相关业务规则进行了修订,并在8月2日分别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中,沪深交所明确了不同投票权架构公司股票纳入港股通股票范围的条件。

以深交所公布的征求意见稿来看,在实施办法中新增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明确在联交所上市的具有不同投票权架构的公司股票(A+H股上市公司的H股除外),除需满足现有港股通股票纳入条件外,在首次纳入时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满足稳定交易期时长,即不同投票权架构公司在香港上市时间需要符合“6个月+20个港股交易日” 条件;二是达到一定的市值要求,即最近183日中的港股交易日日均市值不低于港币200亿元;三是符合流动性安排,即最近183日港股总成交额不低于港币60亿元;四是满足合规要求,即股票上市后,股票发行人和不同投票权受益人未因违反企业管治、信息披露以及投资者保障措施等方面的规定,而受到联交所公开指责、其他公开制裁或者触发不同投票权终止的情形。

沪深交易所表示,下一步,沪深交易所将根据市场各方意见,对相关业务规则进一步修改完善,履行相关决策和审批程序后正式向市场发布。未来,沪深港三所将继续密切合作,共同完善互联互通机制,推动两地资本市场的协同、稳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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