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讯(记者 刘凤茹)6月28日,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就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有关问题答记者问。在谈及如何理解证监会与交易所在科创板实施注册审核中的职能定位时,证监会表示,主要承担负责科创板股票发行注册等三方面职责。
证监会称,在实行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国家或地区,受市场环境、行政体制、历史传承等因素的影响,在监管部门与证券交易所之间就证券发行审核职能的划分采取了不同的模式,但普遍认为证券发行的注册权具有公权力的属性,因而有的采取由监管部门或专门的公共机构负责发行审核;有的虽采取由证券交易所负责审核,但为了确保注册权的恰当行使,监管部门常常会通过一定的机制对证券交易所履行注册审核工作加以监督。一般认为,证券交易所经过审核决定是否同意公司证券挂牌上市的权利是民事性质的,由交易所独立行使,监管部门原则上不进行干预。
科创板注册制试点借鉴境外的有关做法及其背后理念,对证监会与上交所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中的有关职责做了明确划分。其中,上交所负责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上交所受理企业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后,主要基于科创板定位,审核判断企业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审核工作主要通过向企业提出问题、企业回答问题的方式展开。上交所审核后认为企业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将审核意见及发行人注册申请文件报送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证监会主要承担以下三个方面的职责:一是负责科创板股票发行注册。注册工作不是重新审核、双重审核,证监会重点关注的是交易所发行审核内容有无遗漏,审核程序是否符合规定,以及发行人在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重大方面是否符合规定,侧重于对上交所审核工作的质量控制,使其更符合科创板注册制改革相关要求,其主要目的是督促发行人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内容,并不是回到行政审批的老路。
二是对上交所审核工作进行监督。除了通过注册程序监督交易所发行审核内容有无遗漏,审核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外,证监会还可以持续追踪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上交所的审核意见,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上交所审核工作进行抽查和检查。在科创板试点注册制下,交易所是法定的发行审核主体,依法履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但同时交易所又是科创板股票交易的市场组织者,存在社会公共利益与交易所市场角色的冲突,这也是全球交易所监管面临的共性问题。科创板试点注册制通过建立证监会对于交易所的监督机制来解决利益冲突问题。
三是实施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在发行上市审核、注册和新股发行过程中,证监会发现发行人存在重大违法违规嫌疑的,可以要求上交所处理,也可以宣布发行注册暂缓生效,或者暂停新股发行,直至撤销发行注册,并对有关违法违规行为采取行政执法措施。
本网站所有内容属北京商报社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商报总机:010-64101978 版权合作:010-64101871
商报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西街21号 邮编:100013 法律顾问: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010-82011988)
网上有害信息举报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4276691 举报邮箱:bjsb@bbtnews.com.cn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8003726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45556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112022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