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讯(记者 孟凡霞 马换换)5月20日晚间,ST抚钢(600399)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了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以3-10万元不等罚款。
经证监会调查,ST抚钢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ST抚钢未按规定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六条关于“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记载以下内容的年度报告,并予公告”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未按规定披露信息行为;ST抚钢未按规定披露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关于“„„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的规定,构成该办法第六十一条所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的情形。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该条第三款规定,“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证监会指出,ST抚钢时任董事长孙启,时任总经理张晓军,时任董事、财务总监姜臣宝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应对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高炳岩、王朝义、董学东、魏守忠、张玉春、邵万军、伊成贵、刘彦文、武春友、张悦、赵明锐、单永利、王红刚、孔德生等作为公司的时任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是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ST抚钢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孙启、张晓军、姜臣宝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对高炳岩、王朝义、董学东、魏守忠、张玉春、邵万军、伊成贵、刘彦文、武春友、张悦、赵明锐、王红刚、单永利、孔德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据悉,2018年5月21日,ST抚钢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之后在2019年1月18日,ST抚钢收到证监会关于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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