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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明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出处:政经 作者:陶凤 王寅浩 网编:尹文武 2019-05-06

北京商报记者 陶凤 王寅浩)酝酿十余载,规范政府投资的管理条例终于出炉。5月5日,国务院印发《政府投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政府投资的概念、范围、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等核心问题一一予以明确,并将于2019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司法部、国家发改委相关负责人在解读《条例》时表示,科学合理界定政府投资的范围,是《条例》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之一。

对此,《条例》明确,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指出,政府投资定位非营利性公共领域项目,反映了社会投资中市场主体投资为主,政府投资为辅。政府投资主要是市场经济失灵的领域。

据不完全统计,各级政府投资总额在去年投资总额当中占比不到5%,主要是精准用于基础设施、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和社会民生短板这方面的投入。

数据显示,今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5776亿元,比去年增加400亿元。同时,在去年固定资产投资增速放缓的大背景下,随着上万亿地方债发行提速,政府投资管理必然要进一步进行规范。

在此基础上,国家发改委主任何立峰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提出,“政府投资没有必要搞‘大水漫灌’,要突出精准投资,并且实现产业政策的精准调控,拉动和撬动社会资本,主要是民间资本在国民经济当中的投资”。

因此,《条例》规定,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国家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同时,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此外,何立峰还曾提到,各级政府的投资要严格防止形成新的债务,严格防止“半拉子”工程。

对此,《条例》明确,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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