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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起公证不再是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前置条件

出处: 作者: 网编:张畅 2016-12-07

北京商报讯(记者 蒋梦惟)12月7日下午北京商报记者获悉,日前,北京市规划国土委印发了《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市规划国土委相关负责人表示,该规定是规范全市不动产登记人员的登记行为、维护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重要规范性文件。根据《规范》,公证不再是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的前置条件,将成为办理继承(受遗赠)申请人的可选项,由申请人自行选择是否公证。据悉,《规范》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介绍,北京于去年11月9日实现全市不动产统一登记,是全国首个在省域范围内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全覆盖的省级单位。国土部先后出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规范,北京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原有政策规定已与现有登记现状不相匹配。市规划国土委相关负责人表示,《规范》的出台是既贯彻落实《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土资源部相关政策的重要举措,也是规范全市不动产登记行为、维护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市规划国土委相关负责人表示,《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不动产登记,主要是规范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的不动产登记行为,明确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要求和程序。内容包括总则、分则、附则及附录四个部分,共21章79节。主要对登记权利种类、职责分工、基本原则及各环节办理业务的一般性标准等内容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原有证书有效原则和实施日期,规定了不动产登记申请等文书格式,方便群众申请登记。

值得注意的是,《规范》的一项重要规定就是公证不再是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的前置条件,公证成为办理继承(受遗赠)申请人的可选项,由申请人自行选择是否公证。市规划国土委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一规定既是《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在北京落实的具体措施,也是一项便民举措,更是一项探索性的措施。按照这一规定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在继承或受遗赠不动产时有权选择公证或直接申请按有关程序进行核验和登记,继承(受遗赠)公证将不再是一项必要措施。但是,为保障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和财产安全,不要求必须公证并不等于不进行相应的审查核验,为此市规划国土委专门出台了《规范》实施的配套文件《北京市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工作程序(试行)》,对选择不公证办理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的政策、办理流程、申请所需材料等进行统一的规范。

业内专家表示,不再将继承和受遗赠公证作为不动产登记的前置条件,体现了对不动产登记申请人程序性权利的尊重,两种方式各有优势。公证的方式是已经运行了多年的模式,公证部门对于处理各种复杂的继承权关系实践经验丰富,效率更高;不公证的方式,可以为公众节约公证费用,管理部门也作出了规范的程序设计,但不动产登记人员对相关规范和程序有一个熟悉的过程,一种新模式的运行肯定会有一个磨合期。市规划国土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在相关规定执行前已经在开展全市不动产登记人员的轮训和相关准备工作,也希望社会公众对于这项便民举措的新探索给予更多理解和支持,将尽最大努力为市民提供不动产登记服务。

小贴士:

按照现行不动产登记政策规定,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继承权公证文书不再作为必须提交的申请材料。那么具体怎么办理呢?

①选择公证的:不动产登记申请人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登记部门按照原有相关规定办理,可以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将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不动产登记申请人作为绿色通道的服务对象之一,为其提供更便捷的服务。

②选择不公证的:不用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人提交相关文件向档案窗口申请查询拟继承(受遗赠)的不动产登记有关情况。不存在不予登记情形的,申请人携带一次性告知单上的申请材料到登记部门申请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存在限制转移情况的,进入继承材料查验环节,查验后、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以及查验、询问的情况,符合条件的进入受理、审核、公示、登记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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