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讯(记者 蒋梦惟 张畅)11月30日,财政部官网发布答记者问披露,财政部已于近日印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办法》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作为地方财政收支的重要组成部分,今后地方政府债务将分类实行预算管理,从而实现对地方政府债务“借、用、还”的全过程监控。
具体来看,在债务限额方面,新政明确将由国务院确定各省级政府债务限额;省级政府确定省本级及各市县政府债务限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在批准的限额内举借政府债务,本地区地方政府债务余额不得超过国务院批准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
在预算编制方面,新政细化了债务收支列入预算草案或者预算调整方案的编制内容、审批程序、科目使用等,推动政府举借债务和使用债券资金的规范化、制度化。在预算执行方面,新政细化了债券发行、转贷、使用,还本付息和发行费用支付的处理方法,保障偿债资金来源,维护政府信用。
值得一提的是,针对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办法明确,这部分债务的还本、付息、余额变动依法应当纳入预算管理;同时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期置换存量债务,并准确登记会计账务。
“地方政府债务分类纳入预算管理,将改变以往一些地方政府通过融资平台公司举债后债务资金游离于监管之外的局面,有利于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行为,增强地方政府债务透明度,强化对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监督。”财政部相关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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