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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组织管理费支出上限细化

部分机构团体管理费“红线”放松至13%

出处: 作者:记者 蒋梦惟 网编:王诗文 2016-10-21

北京商报讯(记者 蒋梦惟)昨日,民政部对多部门联合印发的《慈善法》配套文件《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行了具体解读。值得注意的是,此前多年一直因为透明度较低而被社会诟病的慈善组织管理费支出,《规定》在《慈善法》的基础上予以进一步明确规定。《规定》提出,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而拥有同样资格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年度管理费用则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13%。

按照《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应当积极开展慈善活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并遵循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除这类慈善组织外,其他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标准授权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税务等部门制定。而本次新政就是对相关细节内容进行了具体规定。据悉,《规定》对慈善组织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的列支原则、列支范围、列支比例等内容进行了明确和规范,并提出了相应的监管要求。

根据《规定》,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年度管理费用与《慈善法》中规定的相同,还是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而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年度管理费用则进一步放开至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13%。另外,对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规定》明确将根据数据分析结果以净资产规模为基数计算年度慈善活动支出比例,区分不同规模档次确定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标准。业内称,此项规定将大大降低慈善组织通过管理费进行贪污浪费的风险。

根据公开资料,慈善组织的管理费用包括:理事会等决策机构的工作经费;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社会保障费;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聘请中介机构费等。此前,对于《慈善法》将管理费15%降至10%的变化,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曾解释称:将管理费占比的上限界定在10%,是在国务院基金管理条例有关内容的基础上规定的,并充分听取了一些基金会、社会团体的意见和建议。

对于本次《规定》,有慈善领域资深业内人士告诉北京商报记者,坚持《慈善法》中规定的管理费支出上限且适度的进行“分类处理”,一方面显示出我国在严防募捐费用被浪费、贪污方面的决心;另一方面也给生存压力确实较大的中小型慈善组织一定的“缓冲”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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