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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严控沪市公司更名 新规今日实施

作者: 马元月 彭梦飞 网编:崔启斌 2016-10-10

北京商报讯(记者 马元月 彭梦飞)为了遏制上市公司任意更名甚至利用更名炒作股价现象的发生,上交所最新发布了《上市公司变更证券简称业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该指引2016年10月10日起正式施行,这也意味着从今日开始,沪市的上市公司再想随意更改证券简称或者取奇葩的名字都将遇阻。

据该指引,上市公司因主营业务调整、控制权变动或经营发展需要等实际情况,可以向上交所申请变更证券简称,变更的证券简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等规定,反映公司主营业务、商标或品牌等与公司经营特点有关的要素。

指引最重要的一点是在第七条,第七条规定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对外投资等方式开展新业务,但相关业务尚未取得营业收入的,公司不得将该业务及其行业相关名称用作证券简称。上市公司开展新业务已取得营业收入,但相关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低于30%的,原则上不得将该业务及其行业相关名称用作证券简称。确有必要使用的,应当充分披露其合理性及必要性,并提示相关风险。

因为目前市场上大部分的上市公司更名套路都是第七条中出现的模式,通过并购投资进行跨行业转型,最终实现更名,而按照这条规则诸如匹凸匹类的无营收只讲故事的更名将难再出现。

当然从细节上看,该指引也作出了很多其他要求,比如上市公司的证券简称应当全部或部分取自企业全称,由3至4个汉字组成,不得超过8个字符。确有必要使用英文等特殊字符的,应当披露具体理由,不得超过20个字符,这个要求和目前上市公司遵循的规则基本一致。

指引中的第五条规定,证券简称需要含义清晰、指向明确,不得利用变更证券简称误导投资者;具有明显辨识度,不与已有证券简称过度相似;不得使用过于概括、与公司实际情况不符的区域性、行业性通用名词;不得存在违反公序良俗等情形。

第六条规定上市公司未变更企业全称、未调整经营范围或未修改公司章程的,原则上不得变更证券简称。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充分披露理由,这也意味着,更改证券简称需要在前面所有程序完成后才能实行,不能同步。

在未来,市场对上市公司更名的监督将会有重要作用,指引表示,上市公司披露变更证券简称相关公告后,媒体、市场或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变更证券简称提出质疑的,上交所可以视情况要求上市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说明变更证券简称的主要情况和具体理由,并于次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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