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商报讯(记者 肖玮 黄维臻)昨日,记者获悉,为进一步规范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减轻外贸和水运企业负担,促进水运基础设施建设,财政部、交通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完善港口建设费征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称,4月1日起,对未提离港口库场直接办理转运的水运进港货物只征收一次税费,并减半征收符合要求的转运船的港口建设费。
《通知》明确提出,国内出口货物如未提离港口库场直接办理转船转运的话,无论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是否发生变更,在水运全过程只征收一次港口建设费。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货物在转运港口提离港口库场并重新办理托运手续的,或者转运过程中不能及时提交货物贸易合同、运输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仍需在转运港口应征收港口建设费。而对于国外进口货物,只需向第一次转运港口的海事管理机构报送货物中转信息,并缴纳港口建设费,对该货物在其他转运港口均不再征收港口建设费。
港口建设费方面,《通知》指出,以南京长江大桥为界,国内出口货物从大桥上游的非对外开放口岸港口出发,运往大桥下游的对外开放口岸港口,将减半征收港口建设费。除了减免外贸和水运企业负担外,《通知》还加强了执法力度。《通知》要求,货物在对外开放口岸港口,未按规定在装船港缴纳港口建设费的,将择高征收港口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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