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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环境损害被降职至少两年不得提拔

出处: 作者:蒋梦惟 网编:张巍 2015-08-18

北京商报讯(记者 蒋梦惟)昨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试行)》)。

据悉,今后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如果出现“批准开发利用规划或者进行项目审批(核准)违反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等问题,甚至“利用职务影响,限制、干扰、阻碍生态环境和资源监管执法工作的”,将被以责免职、降职等形式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办法(试行)》明确,单独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免职处理的,至少一年内不得安排职务,至少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至少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

“从现实情况看,要使生态环境领域的政策规定落到实处关键要靠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而出现生态环境严重损害事件也往往与党政领导干部失职、渎职有着直接关系。”中组部有关负责人在就《办法(试行)》答记者问时明确表示。长期以来,之所以环保部一直在为环保部门争取更强势的地位,就是由于地方政府为污染项目、企业开保护伞,地方党政干部插手查处工作等问题十分突出,却始终难以妥善解决。

“地方税收很大一部分来源于企业,项目被查出超标排放或过度污染就不能上新项目,不能上新项目对当地税收影响很大,以至于地方政府对环境风暴的抵制情绪比较严重。”中国人民大学环境金融学院教授蓝虹表示,以前环保部直接把棒子敲在企业身上,地方政府不仅不配合,反而包庇,导致环保监督执法效率不高。

公开资料显示,以往各地如果出现了生态环境、资源受损害的问题,领导干部往往会被环保部“约谈”,地方政府会被公开点名批评等,但地方党政干部的仕途却很难因此受到影响,乌纱帽大多在事后仍能稳稳地戴在头上。而本次《办法(试行)》明确了所有需要追究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负有责任的有关机构领导人员等各方领导干部的各类情形,其中就包括以往备受业内诟病的“干预、插手建设项目,致使不符合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得以审批(核准)、建设或者投产(使用)的”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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