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昨日印发通知称,境内单位提供航天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实行免退税办法。其提供的航天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相应购进航天运输器及相关货物,以及接受发射运行保障服务取得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根据印发的《关于航天发射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航天运输器及相关货物,包括火箭、航天飞机等航天运输器及其组件、元器件,推进剂等。发射运行保障服务,包括与发射业务及在轨交付相关的测控、研发、设计、试验、检测、监造、航天系统集成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协调、技术咨询、空间飞行器全寿命周期服务等。
通知并称,境内单位在轨交付的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视同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实行免退税办法。其在轨交付的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购进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取得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在轨交付合同注明交付日期在2013年的,可比照通知规定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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