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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严禁增设“民告官”诉讼隐形门槛

出处: 作者:蒋梦惟 网编: 2015-05-04

北京商报讯(记者 蒋梦惟)5月1日是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实施首日,而由于前几日是国家法定假日,因此,大多数法院都从今日起开始正式按照新法落实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解决地方法院“民告官”案件立案难问题。

昨日,最高法行政审判庭负责人就行政诉讼立案登记有关问题答记者问,明确新的行政诉讼及其司法解释实施后,各级法院都不得违法随意变通或者打折扣,如增设条件限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干扰依法立案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和主管领导责任。

上述负责人介绍,其实,本次修法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解决被称为“民告官”案的行政诉讼“立案难”问题。根据新法,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必须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依法、充分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最高法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则对立案登记工作进一步做了细化规定,为了防止个别地方法院搞不收材料,不接诉状,不做裁定,司法解释明确要求一律接收诉状,打开群众诉求之门;不能当场立案的,要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决定是否立案的,应当先予立案;对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杜绝反复多次要求补充材料、修改诉状,让当事人往返奔波的现象,客观上为当事人行使诉权设置障碍。

最高法表示,新的行政诉讼及其司法解释实施后,各级法院不得违法随意变通或者打折扣。对于没有严格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受理行政案件,人为控制立案、限制公民诉权和搞内部“土政策”的,一经发现,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案件;除法律和司法解释列举的事项外,一律不得增设额外条件限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对于干扰依法立案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应当依法立案而不立案,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照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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