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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代言虚假广告三年不得再接“新单”

出处: 作者:蒋梦惟 网编: 2015-04-21

北京商报讯(记者 蒋梦惟)今后,明星为虚假广告代言,一旦遭遇行政处罚,可能将面临三年不能做代言的局面。昨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广告法修订案(草案)》进行审议。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介绍,《广告法二审稿》在征求意见时,不少单位都建议应当对广告代言活动进一步严格规范。因此,本次公布的草案规定,对在虚假广告中做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每隔一段时间,明星代言问题产品的现象就会集中出现,即使相关部门严格查处、监管,也很难根治。彼时的国家广电总局曾联合多部门在2009年就对代言问题凸出的药品、保健品行业下发通知,禁止聘请不具备执业资质的人士担当医疗、健康类节目的嘉宾,严禁演员和社会名人主持医疗、健康类节目。2012年,我国媒体购物专业委员会和中国广播电视协会演员委员会更呼吁所有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停止发布由名人、明星代言的药品、医疗器械、丰胸、减肥、增高和夸大功效的保健品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然而,每当社会各界质疑明星代言产品过于随意时,明星却总是在喊冤,声称自己“很无辜”。北京律协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邱宝昌坦言,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对于形象代言人在广告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缺少明确规定,即使受理此案的法院将代言明星追加为共同被告,也很难判决其承担的相关责任。

此前,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五条对广告代言活动做了规定,然而,仍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单位提出,应当对广告代言活动进一步严格规范,对于曾经为违法广告代言的人,应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再为广告代言。因此,本次的草案三审稿中增加规定:对在虚假广告中做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此外,有些建议进一步严格限制,综上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后建议,“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烟草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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