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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制改登记制下月起法院有案必立

出处: 作者:记者 蒋梦惟 实习记者 南淄博 网编: 2015-04-16

北京商报讯(记者 蒋梦惟 实习记者 南淄博)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昨日,最高法印发该意见,改革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意见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

意见指出,要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方便当事人诉讼。根据“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要求,在这之前设置了一个前提,就是“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

所谓“依法应该受理”,就是应当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这就需要按照法定的起诉条件进行审查。只不过这时的“审查”是程序性审查而不能是实体性审查而已,即审查是否符合法定起诉条件而不审查证据是否确实、理由是否充分等实体性问题。可见立案登记制并不是典型的立案审查制,而是一种相对的立案登记制。同时,登记立案针对的是人民法院的初始案件,对上诉、申请再审和申诉,不适用登记立案。意见最后强调,对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干扰依法立案等违法行为,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将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法副院长景汉朝表示,改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后,法院不再对起诉进行实质审查,仅对起诉的形式要件进行一般性核对,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这在客观上扩大了法院的受案范围,能更充分地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支振锋也表示,将立案审查制改为立案登记制有利于保障民众的诉讼权利,降低诉讼门槛,同时也能提升法院的司法公信力。但他也表示,制度的出台必定会增加法院审理案件的数量,这样一来可能会导致案件审理拖延,对法院的审判能力形成一种压力和挑战。“实施立案登记制度并非鼓励民众打官司,它提供的只是一道司法保障,事实上很多纠纷都可以采取非诉讼手段来解决,法院在未来的工作中也应当积极推动调解、仲裁等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支振锋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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