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讯(记者 蒋梦惟 实习记者 南淄博)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请求撤销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QIAODAN”等系列商标争议案昨日在北京市高级法院进行二审。
在中国,谁才应该是中文“乔丹”二字的合法拥有者?针对姓名权的争议,迈克尔·乔丹方代理律师认为,乔丹体育公司在明知迈克尔·乔丹具有广泛知名度的前提下,仍将相关标识申请注册为商标,造成公众误认为迈克尔·乔丹就是该公司的代言人,损害了乔丹的个人利益,构成姓名侵权。而乔丹体育方代理律师则表示,“乔丹”是公众领域的普通名词,是中文常用汉字。并且,此前迈克尔·乔丹从未将“乔丹”注册为商标,因此对方不能垄断“乔丹”名称。
而在肖像权的问题上,迈克尔·乔丹方律师向法庭出示了一张乔丹体育公司注册的商标图案,即运动员运球动作的剪影。律师称,经过比对,这张剪影无论是运球动作,人物轮廓,甚至是肢体与躯干之间的夹角都与迈克尔·乔丹在某场比赛中的动作异常相似,因此认定乔丹体育公司侵犯了迈克尔·乔丹的肖像权。而乔丹体育方律师则辩称,该运球动作是篮球比赛中的常规动作,公司在设计商标时对许多蓝球运动员的动作都进行过参考,并且,剪影没有体现人物的容貌特征,因此不构成肖像侵权。中美“乔丹”之争其实由来已久。2012年,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状告乔丹体育以“乔丹”为商标侵犯自己姓名权;2014年4月,商评委做出裁定,认为迈克尔·乔丹在2012年提出的申请撤销理由不成立,维持乔丹体育商标注册;2014年9月,迈克尔·乔丹不满商评委裁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撤销商评委做出的裁定。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徐万辉表示,基于本案情况,“飞人”乔丹胜诉希望不大。他介绍,姓名权应包含姓和名两个内容,而本案中的“乔丹”只是球星迈克尔·乔丹的姓,不具有特定性,不能明确与迈克尔·乔丹对应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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