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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要早日有法可依

作者:韩哲 2013-11-01

 国务院日前召开常务会议,讨论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制度。会议强调,社会救助重在扶危济困、救急救难,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社会救助既要防止“漏助、错助、骗助”行为和救助不力的“冷漠病”,又要杜绝盲目攀比和“养懒汉”现象。

这是国务院常务会议首次聚焦社会救助,自然引发舆论的关注,社会救助立法的预期也乐观起来。根据昨日公布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社会救助法》已被列入初审议程。

一般而言,整个社会的保障体系应该有三个层面,第一个是针对中高收入群体,通过市场选择的商业保险予以保障,这个属于锦上添花;第二个就是覆盖面最广的政府强制性的社会保险,也就是我们通常理解的“社保”;第三个就应该是社会救助。所谓社会救助,是指政府和社会对不能自食其力的公民,给予的物质帮助和服务。社会救助体现的是人道主义思想,是社会保障的最后一道防护线和安全网。

在3月的与中外记者见面会上,李克强总理说,“如果说政府也是民生政府的话,就要重点保障基本民生,来编织一张覆盖全民的保障基本民生的安全网”。“要坚守网底不破,通过完善低保、大病救助等制度,兜住特困群体的基本生活。这些人如果陷入生存的窘境,很容易冲击社会的道德和心理底线,所以政府要尽力,并且调动社会的力量,保障人们的基本生存权利和人格尊严。”

民政部统计公报显示,2012年底,全国共有城市低保对象逾2140万人,全国城市低保平均标准人均每月约330元;全国农村低保对象逾5340万人,全国农村低保人均每月标准约172元。也就是说,城乡总共逾7000万低保人群的生活“无法可依”,尽管相关的政策在补位。相比较法律,政策在执行上就存在着不够科学化和规范化的问题。因此,社会救助越早在法治轨道上驰行,相关资源的统筹和配置才会有更大的发展空间。

与此同时,我们也必须承认,任何政策的实施,都要面临道德风险。社会救助,对于一些收入尚处低水平的群众而言是及时雨,是部分解决这部分人群后顾之忧的雪中送炭,但也不可避免地为一些“懒汉”提供了温床。社会救助的原意是救济一时,而不是救济一世。

福利资源是稀缺的,不存在越多越好的状况。福利也不是凭空出来的,其是来自于公民纳税。福利越多,其实意味着纳税也越多。而在当前,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存在着减税的呼吁。因此,福利的发展,要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相适应,既不能拖欠太多,也不能超前太多。如果不顾现实条件而允诺太多,最后反而实现不了,反而容易引起不满。社会保障是一个政治问题,但也还是一个经济问题,需要量入为出,而不能为民粹主义所绑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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