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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内幕交易的司法力度还应更强

作者:韩哲 2012-05-23

最高人民法院昨日公布了《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是“两高”院针对证券、期货犯罪出台的第一部司法解释。据媒体报道称,《解释》中规定如果无意中听到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谈话而获取了内幕信息,构成犯罪要看行为人主观上的动机和目的,是否具有主观故意,客观上是否实施了非法手段,如果只是股民无意中知悉了内幕信息,并不构成犯罪。

内幕信息本身的构词就已然昭示,这是一个天知地知你知我知的场合,无意被偷听去的可能性很低,普通股民能够获得只会是小道消息和诱饵消息。因此,我们担心,“无意”就相当于是用来杜天下悠悠之口的临时工,成为了内幕交易的一个后门。内幕交易本来就不容易被发现,取证更难,如果还有“无意”这么一说,那就更是难上加难了。所谓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既然“无意”可以免责,那就制造出“无意”的场合来,给内幕交易加上一重保险。

再者,“无意”这个词的弹性非常大,执法的裁量权也非常自由,这导致公众有理由担心判罚的尺度不一,寻租的空间产生,从而对内幕交易者无法形成足够的法律震慑。

近一段时间以来,无论是作为行业监管部门的证监会,还是最高法、最高检这样的司法机构,对于内幕交易的打击态度和力度都是值得称赞的。证监会主席郭树清甫一履新就表态将三把火烧向内幕交易,继而证监会、公安部等5部委联合打击内幕交易,管理层的种种措施都在明白无误地传递着一个信息:对内幕交易的零容忍。

然而,长期以来,我们对于内幕交易的打击都偏重于行政权力,司法权力则一般很少介入其中。对此,业界一直呼吁打击内幕交易需要司法的衔接。因此,昨天的司法解释可谓是打击内幕交易的一剂强心针。但我们也看到,该部司法解释着重点仍然在配合行政权力打击内幕交易的司法处罚和界定,在支持民众对于内幕交易的集体诉讼方面着墨寥寥。

其实,对于如何打击内幕交易,业界给出的建议已经非常之多,包括极大提高内幕交易的违法成本,而不仅仅只是限于没收违法所得以及最高5倍的罚金;改变办案式的行政监管,而改为构建尽可能广泛的监督体系,并采取重奖举报内幕交易的策略;支持民间集体诉讼,这样无限加大违法者的成本,同时也最大程度地保护了分散的众多中小投资者;还有就是加大对证券一级市场的监管和处罚力度。现在管理层对于打击内幕交易的决心已有,社会长久以来的呼吁也已够强烈,所需要的就是一个强有力的监管和监督制度,需要在“官究”的同时给予“民举”以更大的空间,在司法上支持民间集体诉讼和索赔,对于根治内幕交易才属于釜底抽薪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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