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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草案保护错了对象

作者:韩哲 2012-04-06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自3月31日征求意见以来,争议不断。其中的第46条拟规定,录音制品在首次出版三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就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这一条引发高晓松、宋柯等音乐人的强烈反弹,认为无异于是保护盗版。

研读该法的草案,这个46条成立的前提,需要符合48条所规定的条件,即46条所说的“其他录音制作者”在使用前须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备案,以及在使用后一个月内按照相应标准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使用费。

好啦,看到此,有人就要指责高晓松之流了,纯属大惊小怪,无病呻吟,这不48条都写好了,有组织替你们行侠仗义,伸手要钱呢,怎么能说是保护盗版呢?

一个音乐作品在三个月后,就可以绕过原创人而被授权使用,此后,原创人想要获得自己的应得利益,还要再去跟组织交涉,谈一谈怎么个分成,我看不出这里面对于知识产权的尊重和保护,而是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尊重和保护。只要向相应的组织交了费,就可以摆平原创者,对于自己的权益,原创者成为了被动一方,为他人作嫁衣裳。

而这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音著协是独此一家,别无分店。垄断之下,本来就强势,如果再获得新著作权法的撑腰,底气就更足了。根据音著协的官网介绍,我们知道,其是由国家版权局和中国音乐家协会共同发起成立的目前中国内地惟一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然而,“惟一”这一词,对于音著协来说是骄傲,对于创作人而言,则意味着垄断和特权,因为非得通过这个组织,你才能争取到自己的权益。在这种情况下,对于知识产权权益的征收,难免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音著协吃肉,原创人喝汤。

保护知识产权,最重要的是保护权利当事人的知识产权,而不是迷信组织万能,强化音著协的地位,其更多程度上是形成了一个创收组织。在2010年,音著协在卡拉OK版权上累计征得版税1.7亿元,分配出去的仅仅6000万,剩下的都以税费、人工以及管理费用等形式扣除了。

毋庸讳言,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难度很大。证监会主席郭树清说,有人偷白菜,人们义愤填膺,但通过内幕交易偷股民的钱,却不怎么被重视。音乐领域更严重,不仅认为偷音乐算不得偷,还会反诘音乐创作者是不是掉钱眼儿里去了。在这样的国情之下谈知识产权保护,可谓任重而道远。但种种困难不应是法律的借口,对于著作权的保护,自己首先就气馁了,就保护三个月,反而让人看轻法律的权威。

前段时间,媒体一直纠结于中国为什么没有乔布斯。其实,答案在很多人的心中,如果一个人连自己的知识产权都不能完全做主,需要仰仗着某个组织的鼻息而活,创新和创造将从何谈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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