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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企经营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应满足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等要求

出处:北京商报 作者:李秀梅 网编:财经新闻中心 2023-10-25

北京商报(记者 李秀梅)10月25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促进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表示,为推动第三支柱养老保险持续规范发展,更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需求,符合条件的人身保险公司可以经营专属商业养老保险。

在经营门槛方面,《通知》规定,需要满足四方面要求:(一)上年度末所有者权益不低于50亿元且不低于公司股本(实收资本)的75%;(二)上年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三)上年度末责任准备金覆盖率不低于100%;(四)金融监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过,《通知》也表示,养老主业突出、业务发展规范、内部管理机制健全的养老保险公司,可以豁免第一款关于上年度末所有者权益不低于50亿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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