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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银保监局联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专项规范文件 推进个人贷款业务送达地址确认工作

出处:北京商报 作者: 孟凡霞 李海颜 网编:财经新闻中心 2022-07-11

北京商报(记者 孟凡霞 李海颜)7月11日,北京银保监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印发《关于推进个人贷款业务送达地址确认工作及完善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推进个人贷款业务送达地址确认及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作出规定。

在推进个人贷款业务送达地址确认工作方面,《通知》所称个人贷款,包括但不限于住房按揭贷款、个人消费贷款、个人经营贷款以及信用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签订个人贷款合同时,应签订《送达地址确认书》,约定送达地址;各信用卡中心在开展业务时,应告知申请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与金融消费者约定线下送达地址,同时金融消费者可自愿选择是否同意电子送达。《送达地址确认书》应作为主贷款合同或信用卡申请表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知》强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明确告知确认人送达地址的适用范围、送达地址变更后的告知义务、送达地址不准确的法律责任以及电子送达与线下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等事项。线下方式签订《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应履行对确认人的释明和告知义务,并要求确认人确认被告知事项;线上方式签订《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应通过设定合理的强制阅读时间、页面停留时间、强制翻阅页面至文末、提交前后弹窗提示等系统管控措施,履行对确认人的释明和告知义务,并留存提示证据。

《通知》指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监管要求合规开展各项贷后管理工作,严禁以送达催收函方式替代实地走访和上门核实。通知印发后,线下个人贷款送达地址签订工作自9月1日起执行;线上个人贷款送达地址签订工作自12月1日起执行。

在完善“金融案件多元解纷一体化平台”方面,《通知》明确,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树立“能调尽调”意识,积极配合金融纠纷调解组织或人民法院参与调解。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设置灵活适宜的调解方案,并对参与调解人员适当授权,避免调解方案过于刚性或久调不决。对于明显不具有调解可能性或当事人确已下落不明无法调解的纠纷,不再通过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及平台处理。

此外,《通知》还支持辖内银行保险机构依法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辖内各银行保险机构在诉前提供被申请人明确的财产线索并申请诉前保全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准许。调解过程中,对于事实争议不大、标的较小且调解成功的案件,原则上要求当事人即时履行;对不能即时履行的调解成功案件,加强自动履行评估,根据当事人的实际经济情况确定履行期限和履行金额;必要时引导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中约定违约、担保条款,通过加大当事人逃避债务的违约成本,促使当事人自动履行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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