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讯(记者 廖蒙)10月31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关于《落实〈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问答(一)》的公告。公告指出,金融产品(包括贷款、资产管理产品等)作为支付机构支付页面中付款资金来源选项的,金融产品与支付工具(如银行卡等)应当显著区隔展示,避免客户产生混淆。金融产品在支付页面展示的,应明示产品性质和提供产品的主体名称。对于客户未预先开通的金融产品,不得在支付页面中予以展示,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在支付页面诱导用户开通。
此外,金融产品在电商、外卖、出行等互联网平台商品服务购买环节的收银页面作为付款资金来源选项的,金融产品与支付工具应分开列示,并明示产品性质和提供产品的主体名称。对于客户未预先开通的金融产品,不得在收银页面中予以展示,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在收银页面诱导用户开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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