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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亿先行赔付将落地!“中介机构+实控人”联合出资

网编:武杉 2026-10-26

近日,广发证券披露《关于正式设立清越科技事件先行赔付专项基金的公告》,以“中介机构+实控人”的形式,联合设立专项基金,用于先行赔付因清越科技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而遭受损失的适格投资者。本次方案明确“三日一价”,出资人完成赔付后,依法受让索赔权利向清越科技等连带责任人追偿。有业内人士表示,在处罚落地前快速设立先行赔付基金,既提高了中小投资者获赔效率,也保留了市场化、法治化纠纷解决通道。

图片来源:投保基金公司官网

三方联合出资3.7亿元

10月23日,广发证券发布公告表示,广发证券会同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所”)、苏州清越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越科技”)实际控制人高裕弟正式设立清越科技事件先行赔付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用于先行赔付适格投资者的投资损失。

同日,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披露《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清越科技事件先行赔付专项基金的管理人公告》《清越科技事件先行赔付专项基金关于赔付资金确认和划付的实施公告》《清越科技事件先行赔付专项基金适格投资者特殊账户手工申报处理流程》,并刊载《关于清越科技事件先行赔付专项基金的常见问题回答》。

回顾具体事件,作为科创板上市公司,清越科技因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并作出行政处罚,公司股票被上交所终止上市,股票简称带上了“*ST”。

5月8日,清越科技发布公告表示,于当日收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人及主承销商广发证券、审计机构立信所、公司实际控制人高裕弟的通知,上述相关方拟共同出资设立先行赔付专项基金,用于先行赔付适格投资者的投资损失。此后历经数月筹备,至10月23日,正式设立专项基金,出资规模为3.7亿元,并于公告刊登前将设立出资额足额划付至专项基金资金监管账户。

从出资结构看,保荐机构、审计机构、实控人三方联合出资,这也是A股先行赔付案例中的一次新实践。

《关于清越科技事件先行赔付专项基金的常见问题回答》提及,此次先行赔付的考虑,主要落在两点:一是积极维护适格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先行赔付作为便利投资者获得经济赔偿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能够避免投资者与诸多连带责任方通过旷日持久的法律诉讼获得赔偿的繁琐程序,及时赔付投资者损失;二是积极维护证券市场秩序的稳定,防止清越科技及相关责任方拖延、推卸法定责任而引发恶劣社会影响。

谈及三方联合出资模式,中国企业资本联盟副理事长柏文喜表示,这一模式把责任链条从中介延伸到了“关键少数”,补偿能力和责任穿透都更强,是制度化方向上有生命力的新范式。在柏文喜看来,未来同一模式的复制不取决于意愿,而取决于三点:事实与损失可测算、各主体有偿付能力、责任比例可厘清。实控人若资产不足或争议大,模式便难以照搬,因此更可能“因案而设”,先在高关注度、证据清晰的欺诈发行、信披违法案中推广。

“三日一价”划定赔付边界

哪些投资者能获赔、按何标准获赔,是受损投资者最关心的问题。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本次方案明确“三日一价”。所谓证券虚假陈述的“三日一价”,是指证券虚假陈述的实施日、揭露日、投资差额损失计算的基准日和投资差额损失计算的基准价值。

具体来看,实施日为2022年12月9日,即清越科技在指定媒体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意向书》之日;揭露日为2025年11月1日,当日清越科技公告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基准日为2025年12月12日,即揭露日起股票集中交易累计成交量达可流通部分100%之日;清越科技事件损失计算的基准价格为6.87元/股,后复权计算后基准价格为6.94元/股。

据此,在2022年12月9日至2025年10月31日(含)期间买入、且在2025年10月31日(含)仍持有清越科技股票的投资者,在2025年11月1日至12月12日(含)之间卖出、或在12月12日(含)前未卖出的,扣除证券市场风险因素所致损失后仍存在亏损的,属于赔付对象。

就具体赔付流程来看,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先行赔付申报的时间为10月28日至11月27日期间交易时间;通过上交所清越科技适格投资者先行赔付申报网站申报的时间为10月28日上午9:15至11月27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投保基金公司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12月15日(划付日)起,通过结算参与人将赔付资金代为划付给完成有效申报的适格投资者,适格投资者应于12月15日至12月22日对赔付金的到账情况进行查询。

另外,管理人公告明确,适格投资者同意先行赔付后不可重复索赔——接受先行赔付即表明同意与基金出资人和解,自愿谅解广发证券、立信所在清越科技事件中的责任,并将索赔权利转让给出资人,自身不再向清越科技事件的责任方索赔;不接受的,可与基金出资人达成仲裁协议后申请仲裁,或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然,先行赔付不等于责任终局。出资人完成赔付后,依法受让索赔权利,有权向清越科技及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先行赔付与代位追偿,构成一个完整的制度闭环。

制度化窗口下的“主动担责”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先行赔付落地的时点尤为关键。10月19日,中国证监会主席吴清在2026金融街论坛年会上表示,中国证监会将制定发布证券市场先行赔付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适用主体和实施程序等,促进依法、快捷、高效开展先行赔付,更好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同日,中国证监会起草《证券市场先行赔付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仅仅4天,清越科技先行赔付方案紧随其后落地,与这一制度导向高度吻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即将适用主体明确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的证券公司;第二十条明确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主体自愿先行赔付的可参照适用;征求意见稿要求先行赔付方案发布前将赔付资金足额划入专项基金账户,而清越科技专项赔付基金“公告前足额到账”的安排正与这一程序要求一致。

回顾近年来,监管层持续以制度激励推动券商“主动担责”转向常态化。2025年以来,中国证监会修订《证券公司分类评价规定》,明确证券公司因涉嫌证券违法违规行为开展先行赔付、有效减轻或消除投资者损害的,具体评价标准至多扣1分;中国证券业协会修订的《证券行业执业声誉信息管理办法》,规定自愿先行赔付受害投资者,减轻或消除有关违法损害的,相关处罚信息可免于记入执业声誉信息库,由此形成“主动担责—减轻惩戒—声誉修复”的良性循环。

在柏文喜看来,制度化下券商“成本升、收益也升”。合规成本端,券商需前置计提赔付准备、强化尽调留痕、完善项目风险闭环,短期支出与内控成本上升;声誉收益端,分类评价减分、执业声誉信息可免记,把“主动担责”换成了“惩戒减轻+声誉修复”。这种安排有利于驱动形成“ 快赔+可追偿+声誉止损”的闭环预期,柏文喜直言。

对于行业生态,柏文喜认为这一案例是“正向锚点”,给市场释放了三个信号:投资者先获赔、责任后厘清;中介从“被动受罚”转向“主动止损”;实控人不再隐身。长期看,能提升中小投资者信任、压降维权成本,推动“主动担责”成为行业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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