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讯(记者 胡永新)10月18日,北京商报记者获悉,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近日发布《保险销售人员信用档案建设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办法》,保险销售人员应当坚持诚实守信、不逾越底线,以义取利、不唯利是图,稳健审慎、不急功近利,守正创新、不脱实向虚,依法合规、不胡作非为;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进行不当引导,不得存在欺骗、误导性宣传、隐瞒要件等违规行为,构建“人人讲信用,保险为人民”的行业新风尚。
《办法》所称的信用档案是指对保险销售人员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而形成的信用记录。保险销售人员信用档案的管理主体是保险机构。保险机构负责保险销售人员信用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并组织维护本单位统一的保险销售人员信用档案信息系统。保险机构应真实、客观地处理保险销售人员的信用信息,不得选择性采集、篡改、隐匿或毁损信用信息。保险机构在采集、整理、保存和使用保险销售人员信用信息过程中,应符合信息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和要求,防止保险销售人员隐私泄露。保险机构应采用与保险销售人员执业行为和合规表现关联度高的信用信息,信用信息内容应及时、准确、有效。
《办法》提出,当保险销售人员对其信用档案信息存在争议时,可添加书面的“当事人声明”,以明确其主张。“当事人声明”应纳入其信用档案。保险机构应当建立信用修复机制,明确信用修复条件与程序,鼓励保险销售人员修复信用。
在档案管理方面,《办法》提出,保险机构应建立保险销售人员信用档案保存、保密、安全、查阅、转递等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保险销售人员信用档案应按相关规定期限进行保存,保险销售人员信用信息的保存期限不宜少于其劳动关系、委托代理关系等解除后五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保险机构应按同保险销售人员约定的用途使用信用档案信息,并依照规范程序和渠道予以信息披露。保险机构应完善保险销售人员信用档案信息系统信用记录查询功能,在依法合规和保障信息安全前提下为保险消费者、保险市场主体和保险从业人员等提供保险销售人员信用状态查询服务。保险机构应对保险销售人员信用信息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使用者、所属机构、日期、原因、内容、用途等。保险机构应运用新技术、新手段、新机制,不断提高保险销售人员信用档案保存和管理的科学化和信息化水平,向保险行业协会报送信用档案信息,逐步实现保险行业信用信息的交换与共享。有关保险行业信用信息的交换与共享办法另行制定。
《办法》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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