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一份财产险,真到理赔时才发现核心保障没多少;翻看条款,免责条款藏在一堆专业术语里全靠猜。很多消费者可能都遇到过这样的困惑:财险产品名目越来越多,如何选对、选好,避免踩坑?10月9日,北京商报记者从金融监管总局处获悉,近日,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发布《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明确了保险产品开发基本原则、整体要求、属性划分和险种分类,并列示了八类禁止开发情形。也规范了条款费率管理,针对主险和附加险,分别从命名规范、条款框架和费率厘定提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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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从避免“炒概念”到聚焦“真保障”,从“备案即完事”到全生命周期管理,这场产品端的制度“补课”将如何重塑财险业的竞争逻辑?
“全生命周期”监管落地,聚焦财险开发
车险、企财险、家财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农业保险、短期健康保险、意外险……随着财险业转型发展,每年相关财产保险中不断新增大量产品,而产品监管向来是金融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
《规定》共8章41条,涵盖产品开发基本要求、主险条款费率要求、附加险条款费率要求、产品开发管理要求等方面的内容。
从产品开发基本要求来看,《规定》明确,财险公司开发保险产品应当坚持保险利益原则、损失补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射幸合同原则、风险定价原则。其中,在保险利益原则方面,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整体而言,《规定》将强化产品监管、规范开发管理、保护消费者权益贯穿始终。明确开发保险产品必须遵循保险利益、损失补偿、诚实信用、射幸合同和风险定价等原则,禁止开发不具备或然性、承保投机风险、无实际保障内容或者单纯以恶意炒作为目的、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保险产品。
此外,《规定》还强化了标准规范。《规定》要求条款表述应当坚持规范化、标准化,提出个人类条款应当通俗易懂、清晰明确,对免除或减轻保险人责任的内容,应当使用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方式作出提示,从而切实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投机风险与无实际保障的产品违背保险原理,只会放大逆向选择。条款通俗化与免责显著提示,直面的是信息不对称,让知情权落地。”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院长谢远涛对此表示。
基于《规定》对保险产品开发设定的系统性规范要求,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保险系专家朱少杰也认为,监管部门意在引导财产保险回归风险保障主业,防范产品端合规风险与声誉风险,实现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稳定行业经营秩序、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三重目标。
除了主险,《规定》也对附加险的开发管理予以规范。主险,是指可独立销售、要素完整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附加险,则是指与所附主险之间有明确关联性,不可独立销售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根据《规定》,财险公司原则上不得开发附加险的情况包括:修正主险错误的;条款框架要素较为完备,保险责任较为独立,应当开发为主险的;与主险关联性不强的等。在业内人士看来,主险与附加险相关规则可以整治条款嵌套滥用等乱象。
实施倒计时,市场影响几何
过去,一些公司或把产品备案当成“终点”,上线后便疏于跟踪评估;直到投诉集中出现、舆情发酵,甚至受到行政处罚,才意识到问题早已埋在条款里。此次《规定》要扭转的,正是这种“重报备、轻管理”的惯性。
《规定》明确,财险公司应当建立条款费率开发的问责机制,对存在失职失责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引发集中投诉、产生重大负面舆情等情况的,应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此外,财险公司应当根据监管要求、市场情况、信访投诉及舆情反映等,密切跟踪、及时评估公司在售产品的合规性和适应性。对不适宜继续销售的产品及时调整或者停止销售。
需要关注的是,在产品开发层面,《规定》还要求险企强化产品开发管理。进一步而言,要求财险公司建立产品开发管理制度,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产品管理委员会,明确从计划准备、研究论证到内部审核、报批报备的全流程管理要求。
可以说,规则落笔之后,真正让纸面变成现实的,是即将到来的实施日期和随之而来的市场洗牌。《规定》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
从产品开发原则到附加险专章规范,再到全流程管理要求,这套制度设计的落点,最终要体现在行业运行逻辑的改变上。对于财险行业而言,这不仅仅是一次规则条文的修订,更是一次从产品端出发的深层重塑。对于身处市场一线的险企而言,眼下更关心的是:新规落地后,产品线要动多大的手术?市场格局又会发生怎样的变化?
“《规定》的发布对财险行业产生多方面深远影响。”朱少杰表示,一是厘清主险与附加险的边界,推动不合规噱头产品有序出清,引导保险产品创新回归风险保障本源。二是建立产品全生命周期评估机制,压实机构产品主体责任,规范费率厘定与行业示范条款的应用。三是将免责提示义务前置至产品开发阶段,提升保险责任透明度,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四是倒逼行业竞争模式转型,由过去的费用驱动竞争转向以风险定价、产品与服务能力为主的价值竞争。
在谢远涛看来,短期产品将面临供给收缩,不合规产品修订或退出,中长期结构更清晰,附加险回归本位,竞争从拼噱头转向拼条款质量与服务。公司应做实产品管理委员会与全流程审查,对照规定自查存量产品,及时修订注销,个人类条款抓紧通俗化,以纯风险损失率夯实定价,依靠能力而非概念竞争。
显然,“哪些产品会被淘汰?”“开发时要守住哪些底线?”这些问题,直接关系到险企下一步的产品策略。众托帮联合创始人兼总经理龙格也表示,后续市场将加速出清“假附加、弱关联、零保障”产品,行业产品数量缩水但质量提升,竞争转向细分场景与真实保障。他还表示:“险企开发产品必须注意:附加险只能做主险边界内的微调,不得装载独立责任;精算要锚定行业基准纯风险损失率,偏离需说明理由;同时建立产品定期评估与清理注销机制,对连续三年未使用的非示范条款及时验证或清理。”
对于监管的思路如何真正传导到公司内部的开发流程中,谢远涛认为,落地关键是让纸面规则成为公司内生的开发纪律。监管释放的信号明确,监管从管报备转向管全生命周期,责任压实到主要负责人,同时也给差异化创新留出空间。
“产品不是‘备完案就不管’,必须由主要负责人牵头担责,行业示范条款和纯风险损失率‘原则上要用,不用要举证’,推动竞争从费用战回归风险定价。”龙格表示。
从《开发指引》到《规定》,制度升级再落子
任何一次监管规则的升级,都不是凭空而来。要理解《规定》为何在此时出台,需要把目光拉回到多年前。
为完善保险产品监管制度,规范财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行为,原保监会此前印发《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以下简称《开发指引》)并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近年来,随着我国财产保险市场快速发展,保险产品覆盖范围不断拓展、保障内容持续丰富,但也出现了附加险产品占比高但缺乏细化规则、行业示范条款和纯风险损失率的管理和运用有待强化、公司产品评估修订和清理注销的标准需进一步细化等问题。”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为进一步规范财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报备行为,细化完善监管要求,提升产品监管质效,提高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完善《开发指引》,并同步更名为《规定》,为行业产品开发提供要求明确、标准清晰的制度遵循,作为财险监管及非车险综合治理的重要举措、强监管严监管的重要抓手。
近年来的乱象究竟出在哪些方面?龙格给出了其中一个切面的观察:当前乱象集中在用附加险修正主险错误、把独立险种包装成附加险、擅自使用未经备案的条款费率(如有公司因此被罚),以及通过虚列服务费变相突破报备手续费(如有公司被采取监管强制措施)等方面。
从《开发指引》到《规定》,名称变化的背后是监管理念的跃迁。谢远涛也表示,《开发指引》实施近十年,保费与产品快速扩张,噱头炒作、附加险异化等问题积累,升级为《规定》是产品端制度的一次“补课”。
朱少杰则表示,《规定》对2017年出台的《开发指引》作了全新升级。此外,监管于年内正式发布《非车险综合治理行动方案》,非车险综合治理行动正式启动,《规定》也可视为非车险综合治理行动的配套监管文件,以落实“强化产品源头管理”来实现综合治理目标,即重塑财险行业底层规则、纠正非车险业务经营乱象。
北京商报记者 胡永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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