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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修订草案出炉,新设险企最低注册资本门槛拟提升、股东有望纳入监管范围

出处:北京商报 作者:李秀梅 网编:孟凡霞 2026-09-05

修订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终于揭开面纱。9月4日,金融监管总局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修订草案起草说明提到,当前保险业市场主体间竞争更加激烈,经营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反映出现行法规的覆盖面不全、监管授权不够、惩戒性不足,保险机构违法成本过低,消费者权益保护效能偏弱。因此,有必要修改完善,扎紧制度“铁篱笆”,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更好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图片来源:壹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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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加强股东穿透监管

修订草案最重要的变化之一,就是加强股东穿透监管,将保险机构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纳入监管范围。增加针对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监管强制措施和专门罚则,加大对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管控力度。

具体来说,修订草案拟定,保险公司的主要股东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告其股权结构,以及自身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等可能影响股东资质条件或者导致所持保险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化的相关情况。保险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规定,损害保险公司利益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合法权益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可以区别情形采取措施,或者禁止其投资保险业。保险公司有关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转让股权、转移实际控制权或者退回红利的,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逾期未退回薪酬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保险系专家朱少杰告诉北京商报记者,此举意在弥补现有法律短板,增加对幕后实际控制人的法律约束,从源头控制“问题险企”重现,缓解高昂风险处置成本对保险保障基金等公共资源的侵蚀。

在朱少杰看来,实施股东穿透监管能及时发现资本通过多层嵌套、股权代持、空壳架构隐蔽取得保险公司控制权的违规操控,抑制虚假出资、循环注资、非公允关联交易、挪用保险资金等大股东“掏空”行为。

拟对“问题险企”进行早期纠正

对于“问题险企”的处置,修订草案拟定,保险公司存在风险隐患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采取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措施进行早期纠正,设定整改期限以及具体整改要求。整改期间,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选派专业人员组成工作组,监督保险公司的日常业务,对保险公司划拨资金、处置资产、调配人员、使用印章、订立以及履行合同等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管控。保险公司的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应当在工作组的监督下行使职权。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孙宇昊表示,早期纠正制度最大的变化,是把保险风险处置的时间点明显向前移动。对于保险公司而言,最理想的监管介入并不是等到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甚至需要接管时再处理,而是在风险还没有完全暴露、仍然具有可逆性的时候就及时介入。从监管逻辑来看,这体现的是从事后处置风险向事前预防和事中干预风险的转变。对于保险行业这种经营长期负债、风险具有滞后性的行业而言,越早发现问题、越早纠正,最终的社会处置成本通常也越低。

此外,此前新设保险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2亿元,此次修订草案拟定,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10亿元。

提高保险行业准入的资本门槛是基于怎样的考虑?朱少杰表示,意在筛滤合格和耐心投资人,引导理性设立保险公司。增强新设险企的初始资本规模,提升偿付能力充足水平,夯实应对非预期损失冲击的兜底能力,更好维护投保人的保障权益。

综合来看,修订草案立足行业发展和监管实际,聚焦突出问题,有的放矢地弥补制度空白,完善制度机制,着力提升监管有效性,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金融监管总局表示,本次修改工作总结近年来保险业改革发展成果和监管实践,以全面强化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为主线,以消除监管空白、弥补监管短板、明确监管授权为着力点,深入践行人民至上理念,全面提升监管有效性。

北京商报记者 李秀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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