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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等部门:确保购房人“能拿房、再还贷”

出处:北京商报 作者:刘四红 网编:孟凡霞 2026-08-28

北京商报讯(记者 刘四红)8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关于改革完善房地产信贷管理 推动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在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方面,该负责人回答,《意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加强制度规范,配合商品住房销售制度改革,重点改革开发建设和销售阶段的信贷制度,强化资金封闭管理、专款专用,更好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

在开发建设阶段,通过开发贷款主办银行对项目资金实行封闭管理。要求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和定金账户,应按规定在主办银行开立。项目存续期间,房地产开发贷款、项目自有资金、现房销售资金等与项目相关的全部资金均应纳入项目公司在主办银行开立的资金账户管理。项目公司对外负债、投资等重大事项,应事先告知主办银行。

在销售阶段,延后个人住房贷款发放时点,防范住房逾期交付引发金融风险。要求所购新建住房实行现房销售的,个人住房贷款应在销售备案后发放;实行预售的,应严格在项目竣工备案后发放,确保购房人“能拿房、再还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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